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宽待

简介: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未满14周岁的人实施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不认为是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行为,才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未成年人在14岁以前和14至16岁期间都实施了上述行为,那么只对14至16岁期间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14岁以前的行为不是犯罪,不能一并作为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未成年人在年满16周岁前后都实施了上一个问题所说的犯罪行为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那么只追究未成年人在年满16岁以后的行为的刑事责任,对16岁以前的行为不作为犯罪一并追究。

一、从宽处理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不满十八岁是一个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至于是从轻还是减轻以及从轻的幅度,则根据具体案件确定。根据这一原则,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原则上不应判处法定最高刑,在具体量刑时一般应将未成年人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低龄犯罪者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高龄犯罪者区别开来,在同一年龄段内的犯罪,在决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时,一般也要体现不同行为人年龄上的差别。只有这样,才能完整地体现和实现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处罚的从宽原则。

二、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未成年人不论犯何罪均不应判处死刑。这是刚性要求,不允许有任何例外。所谓犯罪的时候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如果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即使审判的时候已满18周岁也应适用本条规定。我国刑法之所以规定对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主要原因在于:死刑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它关系到犯罪人的生死存亡。不满18周岁的人由于未成年,还处在生理与心理发育过程中,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都还比较弱,因此,尚未达到罪行极其严重、不堪改造的程度,故不宜适用死刑。

三、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则

我国未成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也明确地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教育、感化、挽救原则要求司法人员在办理未成人案件中要正确处理惩罚和教育的关系。要将教育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司法人员对未成人要坚持攻心为主,像父母对孩子、教师对学生一样,针对其个人特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之认识到自已行为的危害性。

这一原则要求司法人员在处理未成人案件中既要注意查清事实,又要及时对未成人进行教育和感化。教育、感化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要受到重视,要正确处理查清事实与教育、感化的关系。查清事实是正确教育的基础,事实不清,就无法以理服人,难以针对性的开展教育。但也不能专注于事实本身而忽视教育和感化。教育和感化是处理未成年人案件的重要原则。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感化要注意挖掘犯罪发生的深层次根源,剖析未成人犯罪的根本动因,对症下药,深入进行心理教育,使其真正认罪伏法,并能正确对待将要面临的刑事处罚和履行。

贯彻教育、感化和挽救原则并不意味着对未成年人只重教育而忽视惩罚。未成年人犯罪同样对社会造成了危害,对其依法予以处罚是正当的,也是必要的。忽视惩罚或不当的处罚难以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对教育、感化方针的贯彻是不利的。但这种处罚要遵循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方针,可罚可不罚的尽量不处罚。

四、分案处理的原则

分案处理是指对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实行诉讼程序分离、分别关押、分别执行。

诉讼程序分离是指未成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或有牵连的案件,只要不妨碍诉讼,要分案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40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不妨碍案件审理的,应当分开办理。”

分别关押是指对未成年适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时,要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分别关押看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41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六条也明确地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分别执行是指对未成年人的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执行,要同成年人分开,不能放在同一场所,以防止成年罪犯对未成年罪犯产生不良影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未成年罪犯的执行场所一般为少年犯管教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41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六条后半段还明确规定:“未成年犯在被执行刑罚期间,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对未成年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五、保障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原则

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除保障其享有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作为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外,还要注意认真落实其作为未成年人所享有的一些特别权利。从有关规定来看,主要有两点:

1.法定代理人的在场权。我国刑事诉讼法1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讯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时,根据调查案件的需要,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或者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开庭审理前,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法定代理人无法出庭或者确实不适宜出庭的,应另行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出庭。经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成年近亲属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卷。”依照上述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和审判时,可以提出要求,让他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未成年人心理尚未成熟,法定代理人在讯问、审判时到场,有利于未成人的情绪稳定,也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为保障诉讼目的实现,司法机关在没有妨碍诉讼进行的例外情况时,一般应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2.获得指定辩护的权利。刑事诉讼法34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7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规定: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第38条还规定:“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即: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未成年人作为被告人时,不但其诉讼地位决定了其行使辩护权的困难,而且未成年人本身这一主体的特点就决定了获得辩护人帮助的迫切性。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对于保障未成年人被告诉讼权利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六、不公开审理的原则

不公开审理原则只是指审判过程不公开,对判决的宣告应公开进行。但根据《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

七、全面调查的原则

全面调查原则是指司法人员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不能仅从处罚的目的出发,满足于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调查。还要基于教育、挽救的目的,对未成年人的的生理、心理状况及其生活环境进行全面的调查,必要时还要进行医疗检查和心理学、精神病学判断。

全面调查原则要贯穿刑事诉讼的始终,而不限于法庭调查。贯彻全面调查原则,可以全面把握未成的人生活、成长环境,了解其人格、素质等情况,查明犯罪的原因和条件。这不但有利于正确处理案件,而且对选择正确的方法和途径对其进行教育、改造也是很有必要的。

八、迅速简约的原则

迅速简约原则是指在办理未成年案件中,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要尽可能地缩短时间,提高诉讼效率,简化程序,争取早日结案。简约是迅速的前提,迅速是简化的客观效果,二者相互联系。

对未成年人案件实现迅速简约原则是为了保证未成年人能尽早摆脱诉讼过程的困扰,避免未成年人繁杂漫长的诉讼过程承受过重的心理负担,以致产生抵触情绪,对其教育和改造产生不良影响。但在贯彻这一原则时,要注意“度”,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实现迅速简约。而不能草率从事,损害诉讼公正。

案例索引:一部山寨苹果手机,毁了两个家庭

未成年人,是含苞的花朵,是扬帆待航的小船。然而,有一些花朵还没有来得及开放,就遇到了暴风雨;有一些小船刚刚启航,就误入迷途。

近日,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向社会公开发布未成年人犯罪典型警示案例,与社会各界探求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希望在孩子们遇到暴风雨时,给他们撑起一把雨伞;当孩子们走在迷途时,为他们点亮一盏灯。

抢劫:

苹果手机摔坏了,他再去抢一只

在小宇还两岁的时候,他的父母就因感情不和离异了。从小,小宇和哥哥就一直由母亲抚养,虽然缺少了父爱,但母亲对他一直疼爱有加,尽其所能满足小宇的物质要求,同时一心望子成龙的母亲对小宇的学习及生活管教十分严厉。

2012年7月,苹果iPhone4手机风靡全国,拥有一部iPhone4成为了众多人尤其是年轻人的梦想。16岁的小宇眼看周围越来越多的同学也加入了iPhone一族,磨着母亲也给自己买了一部iPhone4手机。拿着这只白色的iPhone4,小宇如获珍宝,格外珍惜,因为他知道以自己的家境能够拥有这只手机很不容易。然而在一次上网时,这只手机不小心被摔坏了。看着坏掉的“苹果”,小宇完全不知所措。想向母亲承认,却不敢,因为母亲知道后必定会责骂。不承认,又过不了母亲那一关。正当小宇心慌意乱的时候,他突然看到旁边一个上网的男孩有一只和自己一样的手机。 一个疯狂的想法陡然在小宇的脑海出现:我何不把那只手机抢过来,那么母亲永远不会发现手机已经被摔坏的事情。小宇尾随男孩来到一个偏僻的路边,趁男孩不注意,勒住他的脖子将他拖到路边草地。小宇没想到,男孩会强烈反抗,惊慌失措之下,他拿起随身携带的小刀连续刺向男孩的腰部、腹部……没过几天,小宇就被抓了。

法庭上,谁都无法相信,眼前这个面目清秀、手足无措的孩子居然为了抢一只山寨的苹果手机,将匕首捅向和自己年龄相仿的孩子,导致被害人重伤的结果,而且被害人从此不能从事劳累工作。小宇一时的冲动,不仅毁了自己,也毁了另一个幸福的家庭,最终法院判处小宇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诈骗:

“捡”到信用卡竟去商场刷

2012年5月31日下午,小钱在自动取款机上取钱时,无意间发现机器上留有一张被他人遗忘的银行信用卡,当即随手带走。

“这卡没用的。信用卡都有密码,你把它扔了吧。”当天下午,当小钱告诉17岁的好友小赵,自己从自动取款机上“捡”了一张银行信用卡后,小赵心中一动。 “扔了?”小赵想,也许这卡还有用呢。抱着试试看的心理,她来到我市某超市内的一个移动通信柜台。她先精心挑选了一部白色苹果4S手机,手持“捡来的卡”刷卡时,赵某“机灵”地冒用信用卡正面的拼音签下名字——“李婷”。让她惊喜的是,营业员并未要她输入密码!初试成功,小赵喜出望外。

“当时我有点昏头了,财迷心窍,有钱赶快用。”怀揣这张不用密码的信用卡,小赵先后在南大街某品牌烟酒店、某品牌婴幼儿用品店等冒用他人信用卡连续消费,一天之内,总计刷卡消费金额竟高达16375元。

在抓获小赵归案时,她正在翻阅手机说明书,购买的化妆品、烟酒等物品甚至都没来得及拆。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赵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贩毒:

帮“干哥哥”送货

赚些“辛苦费”

17岁的陈陈是私生子,母亲在他未出生时就与他父亲分手了。陈陈一出生,就被母亲送给了门房哥哥家。养父对陈陈很溺爱,但由于养父家中还有4个孩子,所以陈陈更多时间是在社会上游荡。

有一天,陈陈在网吧认识了小雷。年纪不大的小雷其实是一名毒贩,他看中陈陈机灵,多次帮陈陈付上网费和餐费,缺少他人关心的陈陈很快认小雷做了“干哥哥”。在“干哥哥”那里,陈陈耳濡目染,慢慢沾染上毒品,并开始为小雷送货。不久,另一个毒贩陈某也让他送货,除了给陈陈一次50~100元不等的“辛苦费”,有时也会送几克“冰”给他玩玩。

陈陈被抓后,根本不知道自己犯下的事有多么严重,他甚至向提审检察官炫耀自己在魔兽、诛仙等多个游戏里都有满级账号。

1996年出生的小君在学校曾是个有名的“篮球少年”。

小君父母早年离异,母亲再嫁,小君一直跟着母亲生活。然而小君的继父是个毒贩,受他的影响,小君的母亲也与他联手贩毒。很快,两人双双落网。

缺少父母管教的小君被阿姨接到家中,经常混迹各种娱乐场所,交了些朋友,其中就有毒贩小龙。

小龙主要在市区一些宾馆附近贩卖冰毒,为了掩人耳目,他看中了一脸稚气的“阳光男孩”小君,平时经常请小君到酒吧消遣,甚至让小君住到他家,像大哥哥一样照顾他。

“他对我好,我认他当我干哥哥。我知道他是卖毒品的,平时他还给我吸点,说是交际需要,不会上瘾的。”小君告诉检察官,小龙每次都将买主的电话、地点、衣着打扮用短信形式发到他手机上,用餐巾纸将毒品包好交给他,让他带给买主。每交易一次,小君能得到30、50元不等的报酬。

因贩卖毒品罪,陈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小君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斗殴:

食堂吃晚饭,占的座位没了

16岁的小宋是我市某中学的学生。一天傍晚,小宋到学校食堂吃晚饭。他把书包放在餐桌的凳子上占个位置,然后去打饭。然而,当小宋打饭回来,发现自己的书包被放到一边,座位被同学小邱占了。

为了抢座位,两人吵了起来。回到宿舍后,小宋和小邱再次发生口角。两人互不服气,约定第二天放学后在校门口对面的超市打架。

为了打架能赢,不丢脸面。双方各自叫人帮忙。小邱叫了几个同学,小宋则叫上了“好哥们”小陈。小宋听说小邱叫了好几个人,觉得自己这边只有两个人会吃亏,便让“人脉”更广的小陈再多叫几个人。小陈叫了几个“混社会”的。

第二天放学后,小宋、小陈以及小陈叫的社会青年先碰了头,因为怕对方人多,己方吃亏,为首的社会青年就回去拿了“家伙”:两把砍刀。

超市门口,小宋、小陈见面就拳打脚踢起来,此时社会青年便拔出砍刀,砍伤对方一人的左手臂。双方看到流血,知道事情闹大了,慌乱中,大伙儿一哄而散。 经法医鉴定,伤者的伤构成轻伤。持械伤人的社会青年构成聚众斗殴罪被法院判刑。小宋和小陈因是未成年人而被取保候审,通过悔罪表现,最终获得了检察机关的认可,予以从宽处理,最终决定不起诉。

寻衅滋事:

向往电影里古惑仔,少年组成帮派“义和团”

小蒋(16)、小张(16)、小金(16)等十一人,都是我市一所职业学校的学生。他们并不是一个班上的同学,因为讨厌学习,经常逃学偷偷跑出来去酒吧、网吧、游戏室玩,时间长了就互相熟悉了。他们都深深向往电影里古惑仔那种一言不合,拔刀相向的热血生活,于是一帮人决定在社会上闯荡,体验一把“江湖大哥”的豪迈生活。经过商量,他们成立了一个帮派组织,并起了一个响亮的名字——“义和团”! 有了“组织”,小蒋等人就像是脱缰的野马,再也不愿意回到课堂上。他们瞒着家里,在校外合伙租房居住,因为上网、泡吧的开销很大,父母给的那点钱远远满足不了他们的需要。于是这帮半大小子就开始向同学、朋友索要钱财。到后来,他们胆子越来越大,竟做起了为他人出头打架收取费用的生意。

2012年5月的一天,小蒋等人应邀为我市另一高职学校的学生王某教训同学高某。他们携带了砍刀、渔叉等工具,提前悄悄地埋伏在学校门口。等到放学的高某一出现,他们就一拥而上,用砍刀、渔叉拼命地向手无寸铁、毫无反抗能力的高某身上招呼,完全不理会高某的呼救和哀求。高某全身到处都是被砍刀和渔叉弄出的伤口,仅住院抢救就花去医疗费8万余元。而立了如此“大功”的小蒋等人此次行动的战利品仅仅是王某买给他们几包香烟。除此之外,小蒋等人还在武进区湖塘镇的网吧、KTV等地肆无忌惮地作案,很多人因此受伤。

最终,小蒋等人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1~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