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切勿“亂開口” 妨害訴訟要吃“罰單”

打官司切勿“乱开口” 妨害诉讼要吃“罚单”

打官司切勿“乱开口” 妨害诉讼要吃“罚单”

何時結婚 一事三變

2016年,何海華(本文中出現姓名均為化名)為主張一項權利,向法院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然而,對於婚姻關係這一重要事實問題,何海華在庭審期間前前後後作出多次自相矛盾的陳述。在第一次庭審中,何海華先稱其與被告徐佳於1979年結婚,但尚未領取結婚證,並育有一女。到了第二次庭審,其改稱兩人在1981年9月結婚,還補充提交了戶籍所在地居委會出具的證明。結果在庭後做筆錄時,何海華又出具了一份由戶籍所在地民政局出具的證明,又稱自己與徐佳早在1974年便已領證結婚,生育兩個女兒,大女兒後來送予他人撫養。後經辦案法官發函至當地民政局婚姻登記處查證,何海華提供的婚姻關係證明系偽造。

何海華此種為達訴訟目的的虛假陳述及偽造重要證據行為,嚴重妨礙了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法院依法對其作出罰款10萬元的決定。

惡意變更關係 規避風險

2016年12月,鍾明以不當得利為由向海珠法院提起訴訟。因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鍾明在庭審中改稱本案系借款法律關係,否定兩被告的管轄異議。法院依據原告訴求的變更,根據借款合同管轄的規定,作出駁回被告管轄權異議的裁定。被告對該裁定不服並依法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以相同的理由駁回上訴,維持了原裁定。就在法院準備對二者借款法律關係進行審理時,鍾明卻表示本案非屬借款法律關係,要以“合作承包中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主張被告返還欠款。

鍾明多次變更其主張的基礎法律關係,以此規避管轄權異議,既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亦干擾了法庭調查,嚴重浪費了司法資源,法院依法決定對鍾明罰款5萬元。

通訊員 海珠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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