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加盟籤合約的五大注意事項,少一條就可能吃暗虧!

餐飲加盟一直是創業者們在選擇創業的時候一個優先考慮的對象,畢竟跟著已經名聲在外的產品做會有許多方面的好處和保障。然而,事實上最近出現了很多總部垮掉導致還能經營的餐飲店也不得不跟著倒塌的情況,那麼這樣的情況應該怎麼避免呢?

餐飲加盟籤合約的五大注意事項,少一條就可能吃暗虧!

任何的餐飲加盟,在選擇加盟之後都會與所謂的總部進行簽約,約定方面有很多的內容,很多人都是匆匆一眼之後隨手便籤了,事實上這裡面有很多的東西需要注意的!

第一,應要求餐飲加盟總部出示服務標章註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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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權利金的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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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總部會向餐飲加盟者收取三種費用,分別是餐飲加盟金、權利金及保證金。所謂的餐飲加盟金,指的是總部在開店前幫餐飲加盟者做整體的開店規劃,及教育訓練所收取的費用。而權利金指的是餐飲加盟店使用總部的商標,以及享用商譽所需支付的費用,這是一種持續性的收費,只要餐飲加盟店持續使用總部的商標,就必須定期付費。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於保證金,則是總部為確保餐飲加盟者會確實履行合約,並準時支付貨款等所收取的費用。其中,由於權利金是持續性的收費,某些餐飲加盟總部會在簽約時,要求餐飲加盟者一次開出合約期限內全額權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約期限為五年,權利金採取年繳方式,某些總部便要求餐飲加盟者將五年的權利金,一次開齊五張支票繳交總部。

後來曾有這樣的案例發生,某一體系的餐飲加盟者開店二年,因為生意不佳而關門大吉,但是卻早在簽約時,已開齊五年權利金的支票繳交給總部了。按理說,後面三年既然已經收店不再使用總部的商標、商譽,就不需再支付權利金,然而總部卻仍將已收取的支票軋進銀行取款,害得這位餐飲加盟者,不僅賠了二年生意,還得另外支付這些已開出的支票金額!所以,餐飲加盟者若遇總部要求一次開齊合約期限內,全部權利金的支票面額時,務必記得在合約上加註一點,當餐飲加盟店收店不再開店時,總部必須退回未到期的權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第三,總部供貨的價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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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餐飲加盟合約中,總部都會要求餐飲加盟者一定要向總部進貨,不得私下進貨。這點往往是總部與餐飲加盟店紛爭最多的一環。因為餐飲加盟店經常認為總部的供貨價格偏高,於是紛紛自行向外採購。但是總部基於連鎖體系品質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餐飲加盟店必須統一向總部採購,於是爭端便產生了。較為合理的方式是餐飲加盟者在籤立合約時,即應事先要求總部供貨的價格不得高於市場行情,或是高出市場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後雙方為了價格問題爭執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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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餐飲加盟總部為確保餐飲加盟店的營運利益,都會設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個商圈之內不再開設第二家分店。因此,餐飲加盟者對保障商圈的範圍有多大,必須十分清楚。不過常見的情形,是總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遠處的距離,再開設第二家店時,影響到原有餐飲加盟店的生意而引發抗議。其實,總部若是開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餐飲加盟店並沒有抗議的權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連鎖體系因為餐飲加盟店增多或已達飽和狀態時,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難再開新的餐飲加盟店,於是便取巧發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個新的品牌名稱,而營業內容與原來的品牌完全相同,這樣就可以不用受限於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個房屋仲介連鎖體系就是如此,最後當然就會招致餐飲加盟店的群起抗爭。因此,餐飲加盟者為保障自身權益,在簽約時,最好載明總部不得再發展營業內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競業禁止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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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競業禁止,就是總部為保護經營技術及智慧財產,不因開放餐飲加盟而外流,要求餐飲加盟者在合約存續期間,或結束後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原餐飲加盟店相同行業的規定。此一規範旨在保護總部的智慧財產權,並無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員會亦認為此舉不致違法。但是競業禁止的年限究竟應該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長,恐會影響餐飲加盟者往後的工作權益。

加盟需謹慎這句話一直需要各位餐飲創業者們牢記在心,否則到時候吃了虧都沒地方可以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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