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通行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4月28日0时至5月1日24时,省内高速公路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但运送自来水生产用的液氯运输车辆、为机场、加油(气)站配送成品油料、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运输车辆,以及医用氧运输车辆不受限制。
据介绍,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道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环境污染或者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材料或者物品。
为加强“五一”期间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确保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畅通,省公安厅、省经济信息化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安全监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2018年“五一”“端午”期间高速公路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规定从4月28日0时至5月1日24时,省内高速公路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但运送自来水生产用的液氯运输车辆、为机场、加油(气)站配送成品油料、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运输车辆,以及医用氧运输车辆不受限制。
违反上述限行规定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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