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对地方人大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思考(下)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但在当前党委决定、政府执行的权力运行模式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很难体现,同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存在重任免权、监督权或立法权,轻决定权的现象,所以,重大事项决定这一职权是否能够有效的行使,直接影响到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能作用的发挥,间接影响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形象和威信。

三、思考与建议

针对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存在的上述问题,要保障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有效行使,笔者认为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不仅是宪法、法律的规定,更是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是将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的重要方式,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的必然要求。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有利于集思广益,充分反映民意,最大限度地保证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以,必须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五大发展理念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认识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大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尊重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积极主动地认真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二要正确处理关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既不是与党委“争权”,也不是与政府“分权”,而是依法

行使职权。虽然长期以来形成的党委或政府决策为主的模式仍然有某些存在的“合理性”和实用价值,而且凭着原有思维定势的强大惯性,而今后一个时期会继续产生作用,但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国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必将逐步行使到位,将目前“党委决策、政府执行、人大监督”的国家权力运行模式转变为“党委决策、人大决定、政府执行”法制运行模式。从实际出发,保障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应重视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与党委领导的关系。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这种关系正在进一步理顺,发展轨道也日益清晰。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是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党委要自觉主动支持帮助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应及时与党委沟通,取得党委同意。二是与政府行权的关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同级人民政府是它的执行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但在当前的实践中却存在很大反差,由于对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缺乏认识,加之传统观念的影响,不少地方的政府不愿意、不习惯把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提交出来,如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重大建设项目的上马、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数公民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的实施等,都是自行决定、或与党委共同决定。因此,正确处理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与政府行权的关系,一方面政府要依法行政,该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要主动提交审议,做到不越位。另一方面,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增强依法行使决定权的主动性,对属于自己决定范围的重大事项要监督政府提请审议,做到不失职。三是与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关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对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适用法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并可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重大工作作出决定,但是不得撤销人民法院、人检察院的法律文件。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法情况进行检查评议,有权受理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人员的申诉,对发现显失公正或适用法律不当的案件,可要求重新审理,依法进行纠正,坚持不予纠正的可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处理。同时,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检察委员会在讨论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时,如果检察长不同意多数人的意见,可以报请人大常委会决定。

三要科学界定范围。如何界定重大事项,这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既要依据法律规定,又要从实际出发。笔者认为,应把握好几个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对于宪法、法律明确规定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敢于讨论、决定,认真行使职权。对于法律规定不具体、不明确的,要按照法律确立的职责范围来加以选择和确定。二是全局性原则。确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要着眼于全局的、长远的、根本的问题,如产业结构调整、财政性资金使用、依法治市等。三是人民性原则。凡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如养老、教育、医疗、住房、公共卫生等改革措施的出台等。四是区域性原则。按照充分了解符合本地区实情的原则,切记套用、挪用、拿来就用现象发生,要从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出发来确定重大事项。五是动态性原则。事物是不断发展变化的,重大事项的标准、内容也不是固定不变的,伴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此时是重大事项,彼时就可能不再是重大事项,而此时不是重大事项,彼时则可能转变为重大事项,要根据情况的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重大事项范围。

四要加强监督反馈。人大及其常委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或决定,并不是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全过程的完成,更重要的是要保证行使决定权成果的落实,确保行使决定权的实效。“一府两院”要建立完善的办理落实制度,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将决议、决定的落实工作明确责任,目标到单位到人,并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落实情况和落实结果。人大常委会要建立规范的督办制度。通过组织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办理工作进行视察、调查,及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对办理落实不力的可采取提出询问或质询等方式,加强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理落实工作的跟踪问效,维护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真正把行使决定权的成果落到实处。

五要加强自身建设。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对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首先,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定要与时俱进、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个人素质,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把精神融会贯通,不断提高法律水平和议政能力,促进常委会机关整体素质和决策水平的提高。其次,对要决定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加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广泛听取民声民意,了解议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再次,要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注重年轻化、专业化培养,把有参政议政能力的专业人士和专家学者充实进来,增强议案专业化水平。在工作中要把握好事前研究环节、事中讨论环节和事后跟踪督办环节,进一步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确保重大事项决定权依法有效地行使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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