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一審判決,滿足哪些條件可以二審上訴?

東友律師事務所

第二審程序又稱上訴審程序,是指由於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審裁判而在法定期間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引起的訴訟程序,是第二審級的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所適用的程序。它是民事訴訟中一個獨立的訴訟階段。

那麼如何提起上訴,這是困擾很多當事人的問題,下面由律師一一道來。

一、必須有合格的上訴人和被上訴人。

如同民事起訴一般,上訴程序啟動之初也需要考慮適格主體,可以成為二審中被上訴人的有:一審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等。(需注意的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被判決承擔義務,是其行駛上訴權的條件,但不是其成為被上訴人的條件。所以無論無獨三是否被判決承擔責任和義務,都可以成為被上訴人)。

二、明確實質要件,哪些是依法允許上訴的判決、裁定。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一)不得上訴的判決:如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作出及生效);法院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判決(自帶救濟程序);小額訴訟程序作出的判決(一審終審);

(二)可以上訴的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

(三)調解書不得上訴(但可以再審)。

三、法定期間的要求:必須在法定的上訴期限內提出上訴。

(一)對判決的上訴期限: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注意是送達之日起進行計算而非判決作出之日起)

(二)對裁定的上訴期限:裁定書送達至日其10日內。(注意是送達之日起進行計算而非判決作出之日起

四、上訴狀必須是書面形式。

不同於一審普通程序中以書面起訴為原則、口頭起訴為例外,上訴必須遞交書面的

五、提起上訴原則上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

我國司法審判遵循的是二審終審制,二審階段設立目的在於對一審環節的“糾錯”,事實、證據、法理、程序各方面均有體現。但律師建議一旦涉及民事訴訟,一審環節是整個訴訟的根本基調。縱觀大數據二審的改判率可以得出很好結論,儘可能在訴訟之初就與專業律師建立溝通,再簡單的法律關係,再充足的證據準備,都會在整個訴訟中出現一定偏差,有事往往就是“致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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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說一下。

首先,從程序上講,你不能超過上訴期。一審判決書最後部分都會寫明於多少日內提起上訴,這就是你的上訴期。根據法律規定,一審民事和行政判決上訴期15天,一審刑事上訴期10天。



其次,從實體上講,你最好有能推翻一審判決的足夠證據。當然,上訴是當事人享有的絕對權利,有無相關證據並不影響你上訴的權利,只能影響上訴後的結果。



最後,從實際審判來講,一審終審的判決是不能上訴的。比如民間借貸案件中的小額速裁案件,最高院審理的一審案件,特別程序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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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主的問題是不服一審判決,滿足哪些條件可以二審上訴?

這個問題,關鍵的問題是,是否在上訴期內。

其中一審的上訴期,民事判決是十五日,民事裁定是十日。 刑事判決是十日,裁定是五日。 行政判決十五日,裁定十日。遇到法定節假日和星期天,順延至第一個工作日。從一審判決或裁定送達開始,規定的時間內,當事人可以提出上訴,如果已經超過上訴期,那麼法院不再接受當事人的上訴。

此外,如果一審判決是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則一審終審,不再允許上訴,當事人如果不服,只能申訴或者請求抗訴。

最後,上訴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法院不接受口頭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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