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國土資源部門可以行使這些權利!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作為土地管理、礦產資源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門,承擔著重要的管理職責。2018年1月2日,國土資源部下發了《國土資源執法監督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就規範國土資源執法監督行為作出了一些新的規定。由於土地管理涉及到房地產市場,下面就給大家來簡單介紹下。

一、《規定》明確了國土資源的執法主體是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執法監督的職責包括檢查、調查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對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檢察機關處理等。另外,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將全面實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二、《規定》對國土資源執法人員的執法條件、執法程序、退出程序等進行了規定,對執法人員的資格、執法行為有了更嚴格的規定。在發現不符合該《規定》的執法行為時,完全可以拒絕甚至提起行政訴訟。

三、《規定》明確了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存在過錯時,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包括處分,直至移送刑事處理。

今天簡單介紹下這個《規定》,歡迎大家關注我並在評論裡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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