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中区、东兴区、经开区、高新区这些地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内江市建成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城市污染,维护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建成区(市中区、东兴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城区)范围内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供销、城管、环保、工商、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成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公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六条 本市建成区内销售、运输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等事项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一)烟花爆竹实行专店销售,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经营许可证许可的事项经营。

(三)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禁止燃放。

第七条 禁止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样品展示间放置烟花爆竹实物,禁止向个人销售专业燃放类的烟花爆竹产品。零售网点应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只能销售个人燃放类产品,禁止超量储存。

第八条 本市建成区划定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限制燃放点除外。

(一)下列区域为禁止燃放区域,本区域内所有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市中区、内江经开区:汉渝大道至沱江边,沿沱江至三元井加油站,环塔山公园至南环路,经南风街至甜城大道、汉渝大道环形区域内。

2.东兴区、内江高新区:北环路往西至沱江边,沿沱江至沱江大桥,经东风路、东九路、东兴大道、东城路至北环路环形区域内。

(二)下列地点为限制燃放点,限制燃放点除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外,其它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1.市中区、内江经开区:大洲广场、石羊大道B段、圣江路及圣江路东路空旷地带。

2.东兴区、内江高新区:新坝大桥往花萼大桥方向清溪路靠沱江河空旷地带,大千园广场、大千广场、金石广场、传化广场空旷地带。

第九条 在本规定第八条规定以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油罐区、仓库等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四)市场、影剧院等人员集中公共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八)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调整禁止燃放区域和限制燃放地点,并以通告的形式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 本市举行重大庆典活动需要在市城区禁止燃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安机关予以通告。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害后果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二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由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2月1日施行,有效期为5年。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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