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看法」離婚可以不出庭的5種情形,必須承擔4種後果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哪些情況屬於“特殊情況”呢?

法律及司法解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這一點應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對於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規定,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一)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二)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

(三)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

(五)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

但必須向法院提交自己對是否離婚以及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問題的書面意見。

因此,一般來說,在民事案件中,訴訟當事人全權委託了代理人的,本人可以不出庭參加訴訟,但由於離婚案件的特殊性,即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否離婚以及財產的分割處理,涉及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權益,必須由當事人真實表達意思,法院才好依法處理,而且法院還要進行調解,只有在調解無法和好的情況下才判決。所以,離婚案件除特殊情況外,原則上必須本人出庭。

如果你出國前,法院通知開庭審理你的離婚案件,你即使全權委託了代理人,也應當出庭。但若你出國了,則屬於無法出庭的特殊情形,這樣你可以事先寫好同意離婚的書面意見,屆時由代理人交給法院。

原被告不出庭的4種後果

1、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將作為撤訴處理。而撤訴後的6個月內,原告是無權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訴離婚的(協議離婚和被告起訴離婚可以);

2、離婚案件中原告缺席的,被告反訴,缺席判決。民事訴訟法第129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3、離婚訴訟中,被告可以不到庭參加訴訟。民訴法第130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4、民訴法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法官策略

在離婚訴訟案件的實踐中,由於只有原告一方當事人參加訴訟,極有可能損害被告的婚姻權利,給審判工作帶來被動和嚴重的不良影響,其弊端主要表現有:有的原告明知被告的下落但為了達到其個人目的而故意不提供被告下落;法院對被告是否下落不明缺乏有效的實質性的審查;離婚案件的實質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無法查清,被告一旦出現常常對判決結果持有異議等等。為解決這一矛盾,審判實踐可以採取下列措施避免:

1、要求原告提供夫妻共同生活期間的財產情況及證明,子女關係方面的證明材料,感情方面的因素等等.總而言之要充分了解雙方的各種情況以後,在被告還不出庭的情況下謹慎慎重的做缺席判決.

2、同時適用兩種公告方式。1992年最高法院頒佈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8條規定:“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審判實踐中,對公告離婚的案件在公告送達時,可採取在報紙上刊登送達公告的同時,在原告及被告直系親屬的居住地及居住地的居委會、村委會等公眾聚集地的公告欄張貼公告。如被告的確下落不明,則缺席判決不會出現不良後果;如是原告隱瞞真實情況,則被告的直系親屬及相關的親朋好友會設法通知被告;如是夫妻雙方人為製造一方下落不明的假象,則原被告居住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其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有關情況,可避免當事人借假離婚規避法律。

3、明確下落不明的證明標準。在審理公告離婚案件時,可要求原告提交原被告及其直系親屬居住地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組織出具的下落不明的相關證明材料,結合原告的陳述,綜合認定被告是否下落不明。

4、慎重分割共同財產。在當前審判實踐中,公告離婚的案件,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時普遍存在兩種做法:一種是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判給被告,並交由原告保管。一種是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判給被告,但屬於被告的財產折抵子女的撫育費歸原告所有。這兩種做法均存在弊端,前者保護了被告的合法權益,沒有考慮若被告不再出現的情況,不利於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後者保護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沒有考慮將來被告出現的情況,損害了被告的合法權益。因此,法院因根據不同案件的具體情況,在處理財產時,應該判決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給原告,一半給被告,被告的一半財產交由原告保管,子女的撫育費可按照被告應承擔的撫育費數額用被告的部分財產折抵。

5、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離婚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對於一方(主要是被告)確實失蹤且符合宣告死亡條件的,法院可建議原告依宣告死亡制度申請宣告其死亡,以此解決當事人的離婚問題;對被告確屬失蹤的,應先依法申請宣告被告失蹤(被告已被宣告失蹤的除外),然後再提起離婚訴訟;已進行過調解的離婚案件,後被告或被反訴人失蹤的,可以依法進行缺席判決;被告或被反訴人、被上訴人逃避訴訟的,應敦促原告等當事人查找,知其下落後法院可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強制其到庭接受調解或庭審;對於其他情形,無法採取以上措施的,應依法中止訴訟,待找到失蹤人或下落不明者後再予以恢復。

判例:被告無法出庭,判決離婚也行

原告起訴離婚,被告接到法院傳票後,因其身在外地且生病住院,有特殊情況實在無法到庭參加訴訟,在向法院說明情況並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後,法院依據其書面意見,最後判決原、被告雙方離婚。

2011年11月,劉某與其妻王某因感情問題分居4年後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立案後,與王某通電話瞭解到王某身在外地,且身患疾病行動不便,難以到庭參加訴訟,法院考慮到其身體特殊情況要求其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並向王某郵寄送達了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王某隨後向法院郵寄了送達地址回證及書面意見書,其在書面意見中明確表示夫妻感情破裂並同意離婚。後法院開庭審理判決雙方離婚,被告簽收判決書後表示服判。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法院根據本條規定,認為被告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故要求其提交書面意見。通過其書面意見,法院依法快速作出了判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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