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长安交警大队在长安辖区莲湖路锦夏路段设立执勤卡点,在20时20分许,执法人员对过往的一辆丰田SUV越野车检查时闻到司机张某散发出阵阵的酒味,经检测驾驶人张某血液酒精含量为75mg/100ml,属酒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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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张某与几个朋友在农庄吃饭时喝了一杯白酒,随后开车回自己茶庄喝茶的路上被我们执法人员逮个正。车上的一位乘客自称已经劝说过司机张某喝了酒就不要开车了,张某不听劝诫的同时还坚持不让车上没喝酒的朋友帮忙开车。
司机张某被查后表示非常后悔当初没有听朋友的劝诫,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呢?
酒后开车没有侥幸
一定要记住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据统计,在昨天晚上的1月份第三次涉酒驾驶违法行为全市统一行动中,我大队共出动警力76人次,警车38辆次,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73宗,其中酒后驾驶7宗,醉酒驾驶1宗,暂扣机动车35辆,切实震慑了涉酒驾驶违法行为!
有时候坐酒驾司机车辆的副驾驶位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究竟是怎么回事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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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苏州市虎丘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犯罪案,喝酒的司机黄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同车的郭某也因犯危险驾驶罪(共犯),也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案件回顾
去年11月19日晚上,郭某和黄某一起喝酒,酒过三巡,郭某将自己的车钥匙交给黄某,并由她开车搭载郭某等人离开。
于是,饮酒后的2人怀着侥幸的心理开车上路。刚开没多久,黄某醉意上头,汽车撞上马路中间的护栏,随后被交警查获。
【共同犯罪,均系主犯】
经鉴定,黄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206毫克/100毫升,构成醉驾。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明知被告人黄某大量饮酒,仍将自己的汽车交给黄某在道路上驾驶。
黄某和郭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据悉,该案也是苏州判处的首例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
在哪些情况下,
成立危险驾驶罪共犯?
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2.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3.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所以说:不要向有醉酒行为的人借车
不向驾驶员强行劝酒
不要指派、胁迫醉酒的人开车
否则都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最后一定要告诉身边开车的朋友
拒绝酒驾,平安回家!
酒驾醉驾可是玩命啊!
以后见到朋友喝酒开车一定要劝阻
而且千万不能乘坐
否则有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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