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岩副局長被紀委調查,舉報人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你可知道?

黃岩副局長被紀委調查,舉報人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你可知道?

近日,有媒體曝出臺州市公安局原民警池某跟蹤偷拍其上級——時任黃岩公安分局副局長周某某。黃岩公安分局認為,池某通過秘密安裝跟蹤器的方式窺探他人行蹤並進行跟蹤的行為已構成侵犯隱私,舉報人池某被行政拘留。

上面是這幾天網上熱議的新聞,黃岩公安局副局長隱私權被侵犯一事,看完這個新聞,在佩服舉報人勇氣的同時,對於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也成了大家關注的焦點。藉著新聞的熱度,今天我從三個方面對該新聞反映出來的法律問題作一簡略分析:副局長的隱私權是否被侵犯、侵犯公民隱私權的法律責任、公民遇到不合理行政處罰時的救濟途徑。

一、副局長的隱私權是否被侵犯

關於隱私權的內容,法律對此沒有明確羅列,但是以法律的原理判斷應當包含以下內容:私人生活安寧權、個人信息保密權、私人通信保密權。

該事件中副局長作為公職人員,在工作時間理應受到社會監督。雖然舉報人所得到的信息有部分是屬於在工作時間的視頻錄像。

但是,從新聞中公開的信息反映出,舉報人通過在副局長車上安裝定位器,跟蹤其車輛行蹤,秘密安裝針孔攝像裝置,錄製小視頻等方式蒐集公民個人信息,明顯超出了監督的時間範圍和法律允許的手段範圍。

舉報人對該副局長的隱私權構成嚴重侵犯無疑。

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法律責任

該事件中,舉報人所承擔的責任為治安處罰,依據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上述兩部法律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還沒有公安機關主動作為的偵查權介入,相對顯得比較薄弱。

公民只能通過自身主動作為,有相關證據才能主張相應權利,否則只能是束手無策,並且違法成本低廉。

那麼《刑法》對侵犯公民隱私的情況有哪些規定呢?

黃岩副局長被紀委調查,舉報人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你可知道?

第245條的非法搜查罪:非法搜查他人身體,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52條侵犯通信自由罪:隱匿、譭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修正案九第17條,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兩高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個人信息包括“行蹤軌跡”。

法條羅列到此,我們發現,刑法對隱私權的保護還是很給力的,同時也發現,該事件中的舉報人明顯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嚴重嫌疑。

作為普通公民我們更在意的是如何保護我們自身安全,通過上述分析發現,《刑法》保護的隱私權至少應當包括:身體不被非法搜查、通信秘密自由、個人信息不被非法侵犯(買賣更不用說)。

所以,如果在生活中我們遇到這些權利被侵犯,是完全可以直接在公安機關報案,要求予以立案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當然鑑於部分警察法律知識欠缺,難免會遇到不予立案的情形,那我們也完全可以蒐集固定證據,到法院自訴,以追究犯罪分子的法律責任。

三、公民遇到不合理行政處罰的救濟途徑

公民作為社會活動的中心,自然要接受政府的管理,行政權時不時的會觸碰我們的核心利益,給我們以行政處罰。比如: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拘留、消減財產的罰款、甚至還有處罰主體不適格的情形。

那麼遇到這些不合理的行政處罰,我們該如何維權呢?

1、行政複議。公民可以在知道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申請複議。

2、行政訴訟。在知道作為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過複議的,應當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提起訴訟。如果超出上述時間範圍,那麼意味著訴權消滅。

其實在實踐中,我建議遇到類似問題的朋友直接到法院起訴更為直接有利。

黃岩副局長被紀委調查,舉報人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你可知道?

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遇到類似法律問題,歡迎私信諮詢,我看到後會第一時間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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