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遇到權力被侵害,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怎麼辦?看專業法律指導

日常生活中可能有人會遇到權利被侵害,但是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情況,這時我們在痛罵辦案民警不作為的同時是否有其他維護權利的途徑呢?

公民遇到權力被侵害,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怎麼辦?看專業法律指導

《刑事訴訟法》告訴我們,可以的!

刑訴法第204條規定了:1、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當事人可以到法院直接起訴,要求追究對方刑事責任。

刑訴法解釋第一條又對上述兩種情況作了更加明確的規定:

⒈故意傷害案;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

⒋重婚案;

⒌遺棄案;

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

⒎侵犯知識產權案。

上述七類案件當事人在有證據的情況下,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由於法律對自訴的證據規定要求較高,所以到法院自訴必須要有充分的證據,才能實現自訴維護權力的目的,自訴的前提必須要證據確實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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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四類案件屬於法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意思是當事必須要到法院起訴,才會成為刑事案件,公安機關是不會對以下四類案件作刑事立案處理的。所以下述情況當事人必須到法院起訴才能追究對方刑事責任以維護自身權益 。

⒈侮辱、誹謗案;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⒊虐待案;

⒋侵佔案。

侵佔從字面難以理解,在此作簡單釋明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屬於以上兩種情況之一即構成侵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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