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非法佔用農用地罪(佔用林地)的認定


淺談:非法佔用農用地罪(佔用林地)的認定​定義:《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根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的法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中關於土地管理的規定。





淺談:非法佔用農用地罪(佔用林地)的認定​一、林地的認定:《森林法》規定,林地是指鬱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採伐跡地、火燒跡地、苗圃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鬱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和其後所表述的內容是並列關係。簡單來說就是,刨除居民房前屋後的零星樹木以及鐵路、公路沿線的護路林,剩餘的一切有樹木的土地,曾有林但是因採伐、火燒等原因遺留的空地、其他宜林地都屬於林地的範疇。

淺談:非法佔用農用地罪(佔用林地)的認定​二、數量較大的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法佔用農用地罪,佔用林地的立案標準為:

1.非法佔用並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例如:佔用公益林5畝以上;

2.非法佔用並毀壞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例如:佔用宜林地10畝以上;

3.非法佔用並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達到相應規定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例如:佔用公益林3畝及宜林地6畝;

4.非法佔用並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例如:佔用公益林2畝(未達50%以上)及佔用宜林地9畝(達到50%以上),合計11畝(合計達到該項立案標準);佔用公益林4畝(達50%以上)及佔用宜林地3畝(未達50%以上),合計7畝(合計達到該項立案標準)。

淺談:非法佔用農用地罪(佔用林地)的認定​三、非法佔用及改變用途的認定:非法佔用,是指未經法定程序審批、登記、核發證書、確認土地使用權,而佔用的行為。改變用途:是指將非法佔用的林地改作他用,例如:實施建窯、建墳、挖沙、取土、採礦、採石、種植農作物、堆砌、排洩廢棄物等非林業生產的行為。

淺談:非法佔用農用地罪(佔用林地)的認定​四、造成林地大量毀壞的認定:是指實施非林業生產的行為使樹木生長、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汙染。例如:種植農作物打農藥,造成土地汙染;採石、挖沙致使林地岩石裸露,植被無法生長。

淺談:非法佔用農用地罪(佔用林地)的認定​五、主觀故意的認定:本罪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或者應當明知非法佔用的地塊為林地屬性,明知佔用需要經過林業主管部門審批,明知自己非法佔用的行為可能導致林地遭到大量毀壞的後果,但基於某種目的、動機,而放任這一危害結果發生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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