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未约定利息 双方扯皮何时休

朱女士和舒女士因买卖房屋相识,之前关系一直不错。后舒女士因经营需要,先后向朱女士多次借款,据朱女士称双方签订的借条上虽然未书面约定利息,但是舒女士实际上一直按照月息2%的标准支付利息,并提供了银行流水,并且有录音证据为证。借款方舒女士则辩称其认可多次向朱女士借款,之后每月还的钱都是还的本金,并不是利息,双方并未约定利息。近日,通州法院开庭审结此案,依法支持原公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朱女士向法庭提交了银行流水显示舒女士自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每月固定9号左右向朱女士账户转入3万元,2015年 1月至2015至12月每月固定转账3.6万元,2016年1月至2016年6月每月转账3万元,在问及转账金额的变化原因朱女士解释道是因为借款金额有了一定的变化。舒女士则认可朱女士提交的银行流水,但是只是认为这只是个人的还款习惯,朱女士提交的双方签订的借条上只说明了借款金额,并没有约定利息,故而不认可朱女士的说法。

在随后的谈话中,朱女士说在本案诉争的借条之前,双方还有一张借条,上面记载的有利息,后来因为考虑到诉讼时效,就要求舒女士重新签订了一张借条,但舒女士不肯再写利息了,当时自己考虑到对方也在及时给付利息,就没再强求。并为此提供了电话录音,录音中朱女士称:“你还是把7月份、8月份利息再写一个吧,原来咱们那借条是有利息来着,重新打的这借条你非得不写了,你还是落实在纸上我踏实”,舒女士称“一起算吧,利息每个月都有银行记录,不欠你利息,只欠你2个月,7月、8月,这个都没事的……”,以此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舒女士虽然对上述电话录音不认可,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

法庭最后根据双方陈述、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生活常识等,依法支持了朱女士的诉讼请求,认可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存在利息的事实。

舒女士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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