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七年没有过户 卖房人诉至法院要求退房

市民王先生将自己的房子卖出七年之久买方竟然仍不办理过户事宜,导致自己没法购买新的房屋,只能在外租房,王先生不想再拖延只能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并由买方赔偿自己多年的租房费用。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并最终判决原告协助被告办理过户。

原告王先生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9月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于2011年签署《补充协议》,于2012年签署《补偿协议》。合同约定被告社保满五年时由原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被告为避免少交税费,在原告的多次催促下,仍怠于履行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构成根本违约,同时通州区商品房限购政策发布实施,被告丧失购买该房屋的主体资格,致使双方的合同无法得以继续履行。被告张先生提出反诉并辩称,我已经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双方于2012年签订的《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买方在取得办理过户资质后,根据买方实际情况提前7天通知卖方及居间方办理过户手续,卖方及居间方应该在三日内配合买方完成房屋过户手续。”上述条款明确约定了原告只有配合我办理过户的义务,在我取得办理过户资质后,根据我的实际情况通知原告办理过户是我的权利。现原告在没有得到我通知过户的前提下提出解除合同,完全违反了合同义务,故提出反诉要求原告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已于2017年7月取得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具备过户资质。被告根据2012年《补充协议》的约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提前7天通知原告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并无违约行为。现被告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并无不妥,被告已全面履行完毕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有权要求原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故最终判决原告协助被告办理过户手续。鉴于被告在2012年底已取得购房资格,具备过户条件,但没有及时通知原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以致2015年通州区出台限购政策后又丧失过户资格,被告邓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引发本案诉讼,故本案诉讼费及反诉费均应由被告承担。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