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爹比兒子大兩歲”,法院“道歉”顯然不能解決問題

近幾天,陝西省咸陽市渭城區人民法院發出的一份判決書,因存在數處離奇“筆誤”引起熱議。在這份判決書中,“原告”劉某,1970年生,“代理人”劉某,1972年生,系原告劉某之子。對此,渭城區人民法院已經向媒體表示,該院已安排法官修訂補正判決書並對此事進行調查。

“爹比兒子大兩歲”,法院“道歉”顯然不能解決問題

法院文書屢屢出錯,遠的不說,最近還有一例。前幾天網上熱傳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一張傳票照片在“傳喚事由”一欄上,是手寫的“開房”兩字。江寧法院回應說,“開房”係為“開庭”誤寫,已責令所涉法官、書記員道歉並給予其全院通報批評。

“爹比兒子大兩歲”,法院“道歉”顯然不能解決問題

法律是神聖的,法律文書應該說是一件極其嚴肅的事情,一旦出現錯誤,當然不是一句道歉或者更正可以搪塞的。就拿渭城區法院的這份判決來說,被告於原告的名字居然都相同,而且還更改了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書,又何以體現“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如此不嚴謹的判決,當然更有理由讓人懷疑此判決“出現程序違法”,“遺漏證據”。

法院判決,直接體現著司法公正。當然,人非聖賢孰能無過。法官也難免有粗心大意或者責任心不強。問題在於,事關當事人利益的事情,可以任由一人裁決?制發這樣的文書不需要另外有人審核?這樣的“判決”能夠一路闖關,足夠證明一些法院監督環節的失守!我們在指責這樣的“神判決”的同時,更應該鞭策其監管機制的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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