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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其實不存在買斷工齡這種說法了,買斷工齡是改革開放初期時的做法,一些國企參照員工的工齡、工資等條件,與員工協商後,一次性支付給一筆錢,然後解除勞動關係的形式。如果回聘到原單位就重籤新的合同,工齡清零,如果沒有回聘就等於解除勞動合同。
1999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佈的《關於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範圍加強基金徵繳工作的通知》規定:"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係。"
所以,現在如果有買斷工齡的事情,那就是違法的。本次事業單位改制,不同地方對於事業單位轉企人員的安排政策也不同,安徽省的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一、提前退休。工齡滿30年或工齡滿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員,可以申請提前退休,退休後待遇由人社局按照事業單位職工退休相關政策審批決定。
第二、身份置換。這部分人員失去事業編制,改為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
第三、解除合同。還有一部分人員無法安排,不能再就業,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個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資,六個月到一年間的,按一年計算,六個月以下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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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雷電
事業單位和職工可以協商解除聘用合同,達成補償協議,標準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關於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標準。題主買斷工齡是不存在的提法。
這一點和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是統一的: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度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按照《勞動合同法》執行。
事業單位改革過程中,特別是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整體轉為企業時,在人員安置方案中,往往有這麼一條,職工自願解除聘用合同,可按照工作年限獲得相應補償,標準為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從實際情況看,自願解除聘用合同的人極少,大多數人都是願意留在事業或者企業體制內的,有的事業單位轉為企業後,效益更好,收入更高,加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也會和企業並軌,待遇差距慢慢縮小,選擇工作是明智和實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