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們看過來:婚後房產證上加你名,離婚時也可能分不到房子

近年來,隨著人們法律知識的提高,越來越多的女生注意到,即使嫁個“高富帥”,萬一離婚的話也可能有淨身出戶的危險,因為大家都知道婚前個人的財產離婚的時候還是屬於個人的,於是有些姑娘開始要求男方在結婚的時候在房產證上加上自己的名字,誠然這樣做可以在法律上視為對自己的贈與,保證即使有朝一日老公離開了自己也能分得一半的房產,但事實果真如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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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小A與小B於2010年結婚,於2016年通過訴訟離婚,離婚時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某房屋平均分配,離婚不久,小B的父母就將小A與小B告上法庭,稱借給小A和小B共計170萬元,先要求償還並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小A認為該170萬元是小B父母給夫妻二人購買房屋使用,應當認為是小B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且用該170萬元購買的房屋登記在夫妻雙方的名下,應當認定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而且小B的父母僅有轉賬的憑證,借條是後補的,應當認定為虛假訴訟,請法院駁回訴訟請求。小B認可原告的訴請及事實理由(必然會認可啊)。

法院經審理認為:由於小B本人認可父母的轉賬系借款,再加上小B父母還提供了銀行轉款憑證加以證明,即便他們拿出的借條是在轉賬6年後找兒子補籤的,仍然足以認定借款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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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析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所要解決的是父母為夫妻雙方購置房屋是對子女一方的贈與還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問題,該條款適用的條件是父母為夫妻雙方購置房屋,該條款並不解決父母向子女轉賬的款項是贈與還是借款的問題,並不能由該條款得出只要父母向夫妻雙方轉賬、夫妻雙方用該款項購買房屋,則父母向夫妻雙方的轉賬即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的結論。

看到這裡,我想男同胞該補借條的趕快補,女同胞們就趕快讓公公和婆婆補個贈與協議,開個玩笑,不過夫妻雙方在一起最重要的還是感情與信任,如果雙方都是帶著不可告人的目的走到一起,那麼最後很有可能會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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