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方15%的工程未完工,未竣工验收,能主张竣工验收后一年内支付剩余工程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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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海一粟认为,承包方于发包方解除合同之日起,即享有请求发包方按照据实结算的结果支付工程款的权利。

1、承包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是承包方的合同义务。从题目描述来看,承包方工期拖延了三年,还有83项工程内容合计15%的工程量没有完成,这说明,承包方没有依照约定完成工程施工,承包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2、承包方违约,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根据题目描述的内容来看,发包方正是因为承包方拖延工期才解除双方合同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本案中,因承包方违约,发包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解除后,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承担因违约而给发包方的所造成的损失。

3、承包方有据实结算工程款的权利。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当进行工程结算。就是说,根据承包方已经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工程款结算。工程款结算后,扣除预付部分,就是发包方应当支付给承包方的剩余工程款。

鉴于双方合同已经解除,原合同中约定的支付工程的条件即不再履行。因此,剩余工程款的支付应当在结算后的合理期限内支付。

4、发包方应当就损失赔偿部分与承包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发包方应当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处理双方之间的纠纷。但是,在承包方不同意的情形下,发包方无权直接在未付工程款内扣除部分款项以冲抵自己的损失。

5、承包方在发包方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时,应当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处理双方之间的纠纷。这个好理解,因为,钱在发包方的口袋里,承包方总不可能去发包悠悠然口袋里去抢钱。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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