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辞职?牢记这些法律小常识,举起法律武器狠狠向老板出招吧

1、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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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合同签订:

(1)强制签订:入职1个月内。(员工拒绝签订的,应该离职)

(2)大于1个月小于1年没签,每月支付2倍工资。

(3)超过1年没签,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没过错不能随意开除)+最多11个月2倍工资。

3、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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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劳动者需付违约金的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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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违背意愿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企业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比如安全保障)、排除劳动者权利。特别是一些传销公司。

6、劳动者解除合同:

(1)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合同,试用期内只需提前3天。(记得留证据)

(2)工资未支付,社保没买,违反约定,说一声就直接走,不用提前。

(3)健康安全受威胁,强制危险作业,直接走不用说。说了人家还让你走?

7、企业不得单方解约情形:

患职业病、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妇女孕期产期哺乳期,单位不得提前30天或支付1个月工资单方解除合同。除非你们协商一致,或者员工有过错或者无法胜任工作。

8、劳务派遣:(找工作时遇到过,普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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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小知识:

1、作品创作完成即拥有著作权,不管你有没有发表,不管你是否成年,不会因为别人抢先发表就是别人的。

2、演讲、授课、法庭辩论等口头形式,计算机软件都有著作权。

3、职务范围内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除非你是主要利用公司的物资技术等条件才能完成,或者劳动合同有约定。但无论如何,你都有署名权。

4、著作权包括(也就是必须作者自己或者其同意才能实施以下行为):发表、署名、修改、保护作品完整(如恶搞花木兰)、复制(复印啊录像啊)、网络传播、翻译等等。

5、为个人学习、研究、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无需付费。

被迫辞职的

公司以降薪为要求 逼退员工,怎么办?

这个是劳动合同变更问题。

虽然合同写的工资是6000,但实际发的是15000,所以要以实际的工资来确定。即使写了承诺书,每月扣除费用,但这个实际上是社保、公积金,我相信还有个人所得税。而这些费用加起来,也不可能有9000块吧?所以公司现在按10000元的标准发工资,当然是有问题的,这已经是变更劳动合同了,必须要和你书面协商。但要特别注意的一点,如果公司是口头协商变更,而且实际的变更已经超过了一个月,那么你就不能以没有用书面形式变更,说公司降薪无效了。所以稳妥的方法就是,不同意公司的降薪行为,同时问公司每个月的社保、公积金、个税加起来有9000么?如果没有,那就是在拖欠工资了,我要向劳动监察投诉。

公司说放假不带薪不辞退,劳动法怎么保护自己?

你可以主张这些赔偿:

1、违法辞退的赔偿金。公司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就通知你离职,肯定违反了法律规定,要给赔偿金。而你工作了17个月,可以得到的赔偿金数额为——月平均工资*2*1.5;

2、年休假工资。你在职期间公司没有安排休年假,也没有给年假工资,那么给你年假工资,具体为——月均工资/21.75*年假天数(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2。

该公司以「末位淘汰制」为由解除与小杨的劳动合同,合法吗?为什么?

重点标注一下,末位淘汰违法!末位淘汰违法!末位淘汰违法!

公司采用末位淘汰制,无非是想说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但末位淘汰并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前者是一个必然事件,不论采取什么样的标准,也不论有多少人参与排名,总会有一个接盘侠是“末位”,而后者是因个人的能力所限(如怯于与人打交道,不能完成销售任务)。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调岗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可以提前三十天(或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方可解除劳动合同。而对于“末位淘汰”,法院的态度很明确,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给赔偿金。

最高法院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法办【2011】442号)专门说到这个问题——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内通过“末位淘汰”或者“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但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院在2013年,还针对这个问题出了指导案例——

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18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3年11月8日发布)。

注:最高法的指导案例,是准司法解释,下级法院须遵照执行。

那么,是不是在规章制度中列出“末位淘汰”一项,就可说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解除合同呢?当然是不行的,因为这已经限制到了劳动者的权利,是无效条款。

那么赔偿金,怎么计算呢,其实就是经济补偿的两倍,那经济补偿又是怎样呢?请看下方: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综上。下次给老板沟通,先礼后兵。不要让人小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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