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辭職?牢記這些法律小常識,舉起法律武器狠狠向老闆出招吧

1、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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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勞動合同簽訂:

(1)強制簽訂:入職1個月內。(員工拒絕簽訂的,應該離職)

(2)大於1個月小於1年沒簽,每月支付2倍工資。

(3)超過1年沒簽,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沒過錯不能隨意開除)+最多11個月2倍工資。

3、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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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勞動者需付違約金的兩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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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違背意願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欺詐、脅迫、乘人之危,企業免除自己法定責任(比如安全保障)、排除勞動者權利。特別是一些傳銷公司。

6、勞動者解除合同:

(1)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可以解除合同,試用期內只需提前3天。(記得留證據)

(2)工資未支付,社保沒買,違反約定,說一聲就直接走,不用提前。

(3)健康安全受威脅,強制危險作業,直接走不用說。說了人家還讓你走?

7、企業不得單方解約情形:

患職業病、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婦女孕期產期哺乳期,單位不得提前30天或支付1個月工資單方解除合同。除非你們協商一致,或者員工有過錯或者無法勝任工作。

8、勞務派遣:(找工作時遇到過,普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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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小知識:

1、作品創作完成即擁有著作權,不管你有沒有發表,不管你是否成年,不會因為別人搶先發表就是別人的。

2、演講、授課、法庭辯論等口頭形式,計算機軟件都有著作權。

3、職務範圍內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作者享有。

除非你是主要利用公司的物資技術等條件才能完成,或者勞動合同有約定。但無論如何,你都有署名權。

4、著作權包括(也就是必須作者自己或者其同意才能實施以下行為):發表、署名、修改、保護作品完整(如惡搞花木蘭)、複製(複印啊錄像啊)、網絡傳播、翻譯等等。

5、為個人學習、研究、欣賞,使用他人已發表作品,無需付費。

被迫辭職的

公司以降薪為要求 逼退員工,怎麼辦?

這個是勞動合同變更問題。

雖然合同寫的工資是6000,但實際發的是15000,所以要以實際的工資來確定。即使寫了承諾書,每月扣除費用,但這個實際上是社保、公積金,我相信還有個人所得稅。而這些費用加起來,也不可能有9000塊吧?所以公司現在按10000元的標準發工資,當然是有問題的,這已經是變更勞動合同了,必須要和你書面協商。但要特別注意的一點,如果公司是口頭協商變更,而且實際的變更已經超過了一個月,那麼你就不能以沒有用書面形式變更,說公司降薪無效了。所以穩妥的方法就是,不同意公司的降薪行為,同時問公司每個月的社保、公積金、個稅加起來有9000麼?如果沒有,那就是在拖欠工資了,我要向勞動監察投訴。

公司說放假不帶薪不辭退,勞動法怎麼保護自己?

你可以主張這些賠償:

1、違法辭退的賠償金。公司在沒有任何理由的情況下,就通知你離職,肯定違反了法律規定,要給賠償金。而你工作了17個月,可以得到的賠償金數額為——月平均工資*2*1.5;

2、年休假工資。你在職期間公司沒有安排休年假,也沒有給年假工資,那麼給你年假工資,具體為——月均工資/21.75*年假天數(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2。

該公司以「末位淘汰制」為由解除與小楊的勞動合同,合法嗎?為什麼?

重點標註一下,末位淘汰違法!末位淘汰違法!末位淘汰違法!

公司採用末位淘汰制,無非是想說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但末位淘汰並不等同於不能勝任工作。前者是一個必然事件,不論採取什麼樣的標準,也不論有多少人參與排名,總會有一個接盤俠是“末位”,而後者是因個人的能力所限(如怯於與人打交道,不能完成銷售任務)。根據法律規定,公司對於“不能勝任工作”的,調崗或培訓後,仍不能勝任工作,可以提前三十天(或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通知,並支付經濟補償,方可解除勞動合同。而對於“末位淘汰”,法院的態度很明確,明顯違反法律規定。公司以此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給賠償金。

最高法院在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法辦【2011】442號)專門說到這個問題——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內通過“末位淘汰”或者“競爭上崗”等形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支付賠償金的,應予支持,但勞動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院在2013年,還針對這個問題出了指導案例——

中興通訊(杭州)有限責任公司訴王鵬勞動合同糾紛案(指導案例18號,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13年11月8日發佈)。

注:最高法的指導案例,是準司法解釋,下級法院須遵照執行。

那麼,是不是在規章制度中列出“末位淘汰”一項,就可說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而解除合同呢?當然是不行的,因為這已經限制到了勞動者的權利,是無效條款。

那麼賠償金,怎麼計算呢,其實就是經濟補償的兩倍,那經濟補償又是怎樣呢?請看下方: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綜上。下次給老闆溝通,先禮後兵。不要讓人小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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