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搞清楚“定金”和“訂金”的區別,別等到後悔的時候才知道!

前兩天,缸哥的一位做汽車貿易的朋友發了一個朋友圈,大概意思就是有一位消費者本來要買車,已經付了“定金”,但後來因為一些原因決定不要車了想要回“定金”,缸哥的這位朋友自然是選擇了不退。可能看起來我的這個朋友有些不近人情,但事實上他做的確實沒有什麼錯,從做生意的規矩和法律上來講,都是站在我的朋友這邊。

先搞清楚“定金”和“訂金”的區別,別等到後悔的時候才知道!

這樣的事情屢見不鮮,買過車的朋友應該都親身體驗過。前兩天缸哥去4S店看車還聽到了對接我的那位銷售跟另一位消費者談“定金”不能退的事情,不過這位消費者看起來就有些可憐了,因為他原本是想通過按揭分期買車,但是因為銀行貸款沒有通過所以不能買車。

先搞清楚“定金”和“訂金”的區別,別等到後悔的時候才知道!

那麼“定金”為什麼不能退?那“訂金”可以退嗎?“定金”和“訂金”有什麼區別呢?且聽缸哥給你細細道來。

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向對方給付的,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屬於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於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籤合同時,對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

先搞清楚“定金”和“訂金”的區別,別等到後悔的時候才知道!

就拿我們買車來說,4S店的銷售之所以讓消費者交一筆定金,是因為4S店害怕消費者訂了這款車,而4S店也根據我們的需求從廠家提來這臺車,但是消費者在這時卻反悔不要了。所以4S店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不受損失,會讓消費者提前交一筆“定金”。

但是這個“定金”不僅僅只是約束消費者。

我國《擔保法》第 89 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務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先搞清楚“定金”和“訂金”的區別,別等到後悔的時候才知道!

這也就是說,如果4S店違約,沒有按照簽署“定金”合同時上面所述的時間交付新車或者交付的新車與合同上規定的不符,那麼作為消費者是可以要求退回“定金”的,並且這時4S店需要退還兩倍於當初的“定金”數額。只不過這一點需要在簽署“定金”合同時注意條款細節,“雞賊”的4S店很有可能在某個條款裡規避掉這一點,如果你不仔細看,就只能啞巴吃黃連了。

當然“定金”的數額也不是4S店想要多少就給多少的。

定金的數額原則上是由當事人約定的,但《擔保法》對其最高限額又做了限定,即不能超過主合同標額的百分之二十。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的 ,超過的部分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先搞清楚“定金”和“訂金”的區別,別等到後悔的時候才知道!

如果訂車時能夠交的是“訂金”那就在好不過了,畢竟“訂金”嚴格意義上來說只是表誠意的,它屬於民間的一個約定俗成的做法,不是專門的法律概念,也沒有擔保性質。換一個說法就是預付款或者誠意金,用於交易結算時抵扣總價款。如果繳納的是“訂金”,那麼你隨時可以反悔,自由度更大。

所以日後不僅僅是在買車時需要注意,包括購房或者購買其餘的任何東西,只要涉及到繳納“Ding”金都需要注意到底是哪個字,如果是“訂”,還可以稍微任性一下,畢竟還有退路;但如果是“定”,還是要謹慎一些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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