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市交通運輸局關於
規範京杭運河宿遷城區段船舶停泊秩序的航行通告
為進一步改善京杭運河宿遷城區段交通環境,強化水上交通安全監管,規範京杭運河宿遷城區段船舶停泊秩序,按照《宿遷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京杭運河宿遷城區段沿線及駱馬湖東岸環境綜合整治的通告》(宿政發〔2018〕50號)要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特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劃定船舶停泊區
1. 設置船舶禁停區。從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禁止一切船舶及浮動設施在京杭運河宿遷二號橋至秀強大橋範圍內兩岸隨意停靠。
2. 船舶集中停泊區。
(1)宿遷船閘上游船舶服務區:位於宿遷船閘上游引湖大橋和運河文化大橋之間的航道右岸(彎道凹岸),錨泊岸線長約為1500米,在此範圍內船舶可以停靠。
(2)劉老澗船閘上游船舶服務區:位於陸運河口至劉老澗船閘航段左岸,錨泊岸線長約為1200米,在此範圍內船舶可以停靠。
3. 船舶臨時停泊區。分別為京杭運河宿遷船閘上下游待閘區、黑魚汪上游右岸1000米、持有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碼頭上下游100米、運河宿遷港對岸1000米。
二、規範停泊秩序
1. 在船舶集中停泊區內,船舶不得超過雙幫停靠。在船舶臨時停泊區內,允許船舶臨時停靠不超過48小時,此區域內船舶不得超過雙幫停靠。
2. 船舶在停泊期間,應配備足夠數量的船員值班,確保船舶安全。禁止向運河水體排放生活垃圾和油汙廢水。
3. 禁止船舶靠泊非法碼頭和砂石堆場從事貨物裝卸和過駁作業。
4. 禁止所有過境危化品船舶在京杭運河宿遷城區段停泊(船閘待閘區除外)。
5. 未經同意不得在劃定的錨地或停泊區以外的水域停泊;對過境船舶需要臨時停靠或進港裝卸作業的船舶,必須按照海事管理機構的要求,在規定水域或碼頭停泊,並遵守有關停泊管理規定。
6. 因水上交通事故、船舶失控等特殊情形,船舶需臨時停靠禁停水域的,應立即向海事部門報告,由海事部門指定水域停靠,在特殊情形消除後應立即駛離禁停水域。
三、法律責任
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交通海事管理機構依法依規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2018年6月1日起生效。
宿遷市交通運輸局
201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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