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縣法院 一份未送達的《搜查令》

5月9日,被執行人葉某主動到歙縣法院繳納執行款20000餘元,這是迫於該院一份未送達的《搜查令》。

申請人宋某今年80歲了,年前因一場贍養糾紛訴訟歙縣法院,媳婦葉某被歙縣法院判決支付贍養費20000餘元。判決生效後,葉某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江淮風暴”執行攻堅戰開展以來,歙縣法院把涉民生案件的執行擺在重要位置。依據宋某申請,執行法官依法向葉某送達執行通知書,要求葉某主動履行,多次“交涉”無果,據前期摸排,葉某有隱匿財產的可能,該院決定5月9日下午到葉某家進行搜查。執行幹警制定了詳盡的執行預案,開出“江淮風暴”執行攻堅戰以來首份《搜查令》,並請當地幹部最後一次做葉某的思想工作,督促其自動履行,村幹部旁敲側擊地“暗示”法院會採用拘留、罰款或者搜查等組合措施,葉某迫於法律的強制力,當天下午將執行款全部履行完畢。

據瞭解,《搜查令》是人民法院對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對隱匿財產的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時使用的法律文書。人民法院採取搜查措施,應當由院長簽發搜查令,並且人民法院採取搜查措施,必須符合下列條件:第一,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已經屆滿;第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第三,認為有隱匿財產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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