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收入大多留给区财政

市财政局近日印发市环境保护税收入分享政策。从今年1月1日起,区环境保护税除省财政分享收入外,市政财将不参与分成,全部留给区级财政,用于环境治理和保护。

为理顺各级财政收入分配关系,结合相关要求及现行市对下财政管理体制,市财政在现行财政管理不变原则的基础上,不再参与区环境保护税收分成,由此省财政分享15%,区财政分享85%;对县(市)内环境保护税收入,按照省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由省财政分享15%,市财政分享5%,县(市)财政分享80%。

环境保护税是由“费”改“税”,是按照“税负平移”原则,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的平稳转移。原排污费是实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环境保护费改税以后,环境保护税收入全部作为地方税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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