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滿後承包方以降低工資迫使勞動者主動辭職,是否可以討要說法?

初衷43232

感謝受邀回答三農勞動者合法權益保障問題。

一名普通勞動者在任勞任怨的基層工作中被用人單位以降工資的形式被迫離職,是非常令人氣憤的遭遇!但您沒有完全沉浸在個人情緒裡,懂得通過悟空問答平臺尋求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方法和幫助。思想境界已經超越職業和學識,是令我們欽佩和尊敬的!

“職入龍門”也非常有幸為您提供一些建議,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您對於自己工作中的描述有幾個關鍵點不清楚,直接影響到您對於能否討要合法權益的判斷!

第一,在問題中寫道:合同期滿後承包方以降低工資不想續約,迫使勞動者辭職。

2017年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職入龍門”對勞動法解讀:勞動法第二十三條中明確規定兩種情況視為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1 合同期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2 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通過您的描述,私人單位降工資是在勞動合同期滿後,所以他可以選擇以低工資形式來與您續約(原合同內的工資標準約定已經無效)或者不與您續約。用人單位這樣做不違反最新勞動法,僅是違背職業道德,我們只能呼籲當地更多勞動者不要去這樣不尊重勞動者合法權益,鑽法律空子的單位!減少更多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犯。】

第二,那麼對於題主想要討回合法權益還有其他方法嗎?“職入龍門”認為以下兩點可以作為判定用人單位是否違反最新《勞動法》的舉證點之一。

1 合同期內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違法?您要把同私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與最新勞動法第十九條中規定的合法勞動合同應具備的內容進行對照。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2 私人單位在合同生效期間和合同期結束後給您的工資標準,是否符合最新勞動法的規定呢?這也是判定您是否可以討要說法、保護合法權益的舉證點。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抱國務院備案。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我們不管在任何崗位工作都是光榮和高尚的,我們要學會用最新《勞動法》來保護自己合法權益,這是國家賦予勞動者們合法勞動權益。在任何情況下只要拿起法律的武器都會有國家和人民群眾站在您的身後為您提供堅強的後盾保護的!

如果大家在職場發展方面有什麼實戰經驗和有效方法,請在評論區和我們分享,讓我們能幫助更多職場朋友“升職加薪,職入龍門!”共同構建一個溫暖向上的職場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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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入龍門

用人單位的做法是錯誤的。

一、你沒有說明與村委會簽訂了幾次勞動合同,如果連續簽訂了兩次,你可以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簽訂。

二、村委會將垃圾清運工作承包給了新的用人單位,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也不是說承包關係無法改變原勞動關係。

三、關於勞動合同的繼籤,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也就是說,如果用人單位降低標準造成勞動合同無法繼籤的情況下,你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寧靜致遠

首先這個問題的勞動合同簽訂主體就不明確,你原來是和村委會籤的。後期雖然村委會轉包給其他人承包,但是你們的勞動合同並沒有重新轉籤事實上你的勞動合同的關係仍然是你和村委會。


如果你在單位工作中出現了拖欠工資或者是工傷事故那麼村委會和承包人都是屬於共同責任人。可以通過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訴訟告他們。合同期滿你個人提出要漲工資,首先看你們的勞動合同中有沒有約定什麼?
如果沒有約定的話,那麼承包方完全可以拒絕你的要求和你解除合同,舊合同到期了,新的合同還沒有生效。你提出漲工資,承包方不同意的話,那麼你是沒有理由可以追究補償的。關鍵的一點還是在你們簽訂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條款中有沒有寫到漲工資或者是其它約定如果沒有的話,這個就沒有什麼可爭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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