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市縣級人民政府能決定的房屋徵收只有這6種情況!

情景再現

某縣密集,中學生數量龐大,但全縣僅有不到十所公立中學招收高中生,教育資源嚴重不足。公立中學每年的招生名額非常有限,許多學生為了讀高中,往往需要交付數萬元到數十萬元擇校費甚至只能去外地求學。某外商認為在本縣創建私立高中前景較好,於是投資數千萬元,向有關部門中請在該縣西郊某村的一片土地上建立一所民辦中學。考慮到成立民辦中學可以一定程度上解決當地教育資源匱乏的問題,縣政府對此高度重視,迅速著手進行徵地審批事宜。但某些村民認為私立學校屬於營利性質的單位,不在“公共利益”的範圍之內縣政府為建設私立學校徵地涉嫌違法。

注意!市縣級人民政府能決定的房屋徵收只有這6種情況!

案例解讀

本案依然涉及使用集體土地進行非農建設,首先必須由政府依法進行土地徵收,將集體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然後方可將該片土地出讓給建設單位或個人。但土地徵收不是隨意的,政府只有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徵收集體土地,反之,基於非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徵收土地的行為就是違法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8條列舉了公共利益的範圍,即因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以及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科教文衛體、資源環境、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舊城區改建等基礎設施和公共事業的建設的需要進行房屋徵收的,屬於為公共利益徵收。

注意!市縣級人民政府能決定的房屋徵收只有這6種情況!

雖然該條例的調整對象是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徵收,但一般認為,該條例對公共利益的界定也適用於土地徵收程序。可以看出,上述條例主要是從項目的目的、用途來界定公共利益。

因此,判斷是否屬於公共利益的關鍵並不在於項目營利與否,而在於是否實際上為大眾所必需,是否造福於民。本案中,考慮到該縣教育資源嚴重匱乏的現實情況,政府為建設民辦學校而徵收土地,確實能在一定程度上解決這一問題,符合公共利益的需求,因此,徵地行為並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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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項目的性質和用途並不是絕對單一的,可能是多元化的。判斷徵地是否出於公共利益需要時,不能簡單地因為項目的營利性而否定其公益性,行政機關可能側重於項目的非營利目的從而認可項目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但這並不意味著公民無權異議,利益相關的公民對行政機關的判斷存疑的,仍然有權利提出行政複議,解除疑惑。

注意!市縣級人民政府能決定的房屋徵收只有這6種情況!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3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8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

注意!市縣級人民政府能決定的房屋徵收只有這6種情況!

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有以下6種情況

1.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3.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4.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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