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涿州、固安都因這事發布重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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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固安縣人民政府印發《固安縣居民自建房屋及建築物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自建房屋及建築物建設的注意啦,居民自建房屋及建築物建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三河、涿州、固安都因這事發布重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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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辦法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我縣居民自建房屋及建築物建設和管理,進一步加強佔地和建設監管,提高居民自建房屋及建築物建設質量和安全水平,切實改善居民人居環境,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依據住建部《關於切實加強農房建設質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16〕280號)、《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河北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河北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範圍為我縣行政區域內依法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居民新建、改建、擴建、翻建一層(平房)、兩層及以上房屋及建築物等建設行為。

第四條:各鄉(鎮)、園區及縣規劃、國土、住建等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建設條件和辦理程序

第五條:居民自建房屋及建築物建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應遵循節約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則,符合安全、適用、經濟、環保、節能、美觀的要求,嚴格執行居民自建房屋及建築物建設質量安全標準。

(二)應在集體和國有建設用地範圍內,依法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且相鄰無爭議的土地上建設,不得超出證載四至範圍。

(三)在國有土地上進行建設的,應取得土地規劃、建設手續。

(四)在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應按本辦法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五)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臨時使用土地的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

(六)涉及設施農用地的,應按照規定在縣國土、農業、畜牧等部門履行備案手續。附屬設施用地及配套設施用地必須符合國土部、農業部《關於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27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嚴禁以養殖、種植為名,搞莊園、農家樂、大棚房等非農業建設。

(七)未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佔用農用地。

第六條:居民自建房屋及建築物建設實行分級管理。

(一)在縣級以上幹道沿線及鄉(鎮)政府所在地、園區主街道沿線兩側以外的建設用地範圍內進行一層房屋建築建設的,需經個人申請、村委會和鄉(鎮)、園區國土機構同意並經村民代表會通過後,到本鄉(鎮)、園區規劃建設監督管理辦公室進行審核備案後方可開工建設。

(二)在縣級以上幹道沿線及鄉(鎮)政府所在地、園區主街道沿線兩側建設一層和在其它用地範圍內進行兩層房屋建築建設的,需經個人申請、村委會和鄉(鎮)、園區國土機構同意並經村民代表會通過後,到本鄉(鎮)、園區規劃建設監督管理辦公室進行備案,經鄉(鎮)政府和園區管委會審核同意後方可開工建設。

(三)在縣級以上幹道沿線及鄉(鎮)政府所在地、園區主街道沿線兩側建設兩層及以上、其它範圍內建設三層及以上建築的,需經個人申請、村委會和鄉(鎮)、園區國土機構同意並經村民代表會通過後,到本鄉(鎮)、園區規劃建設監督管理辦公室進行備案,經縣級規劃、住建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開工建設。

(四)居民自建房屋及建築物一層跨度在8米以上的或高度兩層及以上的,需使用由專業人員設計的施工圖紙,聘請有資質的施工隊伍,簽訂施工合同並聘請專業的監理人員實施監理。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居民自建房屋及建築物房主或施工單位對佔地合法性、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負主體責任。建設工程設計、監理、材料供應單位或個人依法承擔相應的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責任。

第二十九條:居民自建房屋及建築物的房主和施工單位(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各鄉(鎮)、園區規劃建設監督管理辦公室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約談並責令整改;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責任。

(一)未按規定到所在地政府或管委會辦理備案手續的;

(二)一層跨度在8米以上、高度兩層及以上未按規定使用經專業技術人員審核合格後的圖紙施工的、擅自修改圖紙的;

(三)兩層及以上未聘請有資質施工隊伍的;

(四)使用不符合建設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築材料和建築構件的;

(五)未按照有關技術規範施工的;

(六)其他違反規定行為的,

第三十條:各鄉(鎮)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和縣直有關部門的公職人員在監管過程中,應認真履行職責,因監管不到位造成不良後果、產生不良影響的,由紀檢監察部門依規處理。

本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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