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2252件,提起公益诉讼163件……山东省检察院通报全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

立案2252件,提起公益诉讼163件……山东省检察院通报全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

5月28日,山东省检察院通报全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据介绍,2015年7月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2656件,立案2252件,办理诉前程序案件2115件,提起公益诉讼163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101件,涉及国土、林业、环保等25个行政部门,有效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全省检察机关聚焦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和耕地、矿产等资源保护重点领域,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法排污、非法占地、破坏生态等环境资源问题。共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诉前程序案件1010件,占诉前程序案件总数的47%;提起公益诉讼90件,占起诉案件总数的55%。督促治理污染土壤1253亩,清除违法堆放生活垃圾9404吨、危险废物7884吨,督促收缴行政罚款6863万元,收回国有财产及各类专项资金4977万元,收回国有土地出让金2.3亿元,取得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惠及一方”的良好效果。济南市章丘区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章丘区住建委依法履职,追缴建设单位拖欠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区住建委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依法履职,一举清缴3800万余元易地建设费,切实保护了国有财产安全。

针对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职责,对污染环境、非法占地、非法采矿等违法行为一罚了之、未依法采取后续修复措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履职后,91.7%以上的行政机关能够积极整改到位并回复。胶州市院发现辖区内企业拖欠国有土地出让金的情形后,依法督促市国土局履行职责,胶州市国土资源局及时履职,将欠缴的土地出让金、利息及违约金共计4160余万元及时追缴到位。

通过诉前程序和提起诉讼等方式,惩治了一批无合法资质、无环评手续、非法排放废水、废气等污染物的土小企业,共督促关停非法排污企业174家,追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2亿元,淘汰了一批高污染低端落后产能,震慑了非法排污企业,推动了相关产业结构升级和治污减排工作,为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和优质法律服务。日照岚山区院针对当地长期存在的非法洗砂、非法加工石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现象,依法督促国土、环保、镇政府积极开展整治工作,短短十几天就依法关停了37家非法洗砂场、石子场,取得了实实在在的办案效果。

另悉,日前,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会签《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建立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4起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日照岚山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某环保分局对25家钢渣磁选厂污染环境依法查处案

为督促环保部门依法履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向某环保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非法排污的钢渣磁选厂进行查处。

某环保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迅速启动集中整治专项活动,共查处并关停非法排污钢渣磁选厂25家,拆除相关违法机械设备105台(套)。此外,根据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对其中10家钢渣磁选厂以涉嫌污染环境罪立案监督,督促环保部门将相关案卷移交公安机关,10家企业负责人以涉嫌污染环境罪被立案侦查。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通过诉前会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案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自2017年夏季以来辖区内某路口以东附近小区居民生活污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至秦皇河内,经环保局监测水质化学需氧量超标3.3倍,氨氮量超标8.51倍,导致水体发黑,河中鱼类大量死亡,散发刺鼻气味,严重影响周边环境及居民生产生活,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为督促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该院依法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防止小区生活污水直接排入秦皇河。

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的协调下,专门召集区建设部门、区财政部门、杜店办事处和小区物业等有关各方召开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会议,研究部署秦皇河排污治理工作,对管网治理的范围、资金来源、牵头部门等都作出了具体部署和要求,形成会议纪要并制定了整改方案。行政机关经过两个月的积极整改,共投资约90余万元,对辖区内所有城市主干道雨污水管网进行了清淤、改造、维修,已经全部履职到位。

聊城市检察院对山东蓝星清洗防腐公司污染环境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5年初,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蓝星公司在配套污水处理设施未通过环保部门审核验收,环评手续未完善的情况下就开工经营,并将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废水直接排放。2008年到2015年5月期间,蓝星公司通过市政管网和未经过防渗检测的废水池,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含镍、含酸废水共计490余吨,厂区内部分土壤严重遭受污染,厂区地下水和周边土壤受到污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诉前程序后,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为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经山东省检察院指定,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依法对蓝星公司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蓝星公司现法定代表人在法庭上两次鞠躬致歉,并诚恳表示“将尽最大努力尽快修复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请求法庭给予一定时间,如果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恢复原状,将承担赔偿责任,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公告一个月后,于2018年2月8日出具民事调解书。

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多次与被告联络沟通,使被告蓝星公司充分认识到自己的污染行为的危害性,蓝星公司进行了深刻反省和认真悔改。最终该案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和社会效果。

德州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济宁某环保局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济宁某公司长期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液交由没有任何处理资质的田某某父子私自处理,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事故发生后,该公司被依法关停。2011年11月29日,济宁市环保局下发专门处理意见,要求济宁某环保局责令该公司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法处理从倾倒现场回收的废液及公司贮存的废液;处50万元罚款。但某环保局一直怠于履职,未按照规定和要求对废液妥善处置。

2017年4月5日,区人民检察院向某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督促该公司修复污染环境或赔偿相应损失。5月4日,某环保局回复称,已通知该公司履行修复或赔偿义务。经现场勘查,该公司厂区内的五个废液池中仍存放着大量废液,已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促进环保局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2017年5月8日,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德州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了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某环保局怠于履职行为违法,并判令某环保局在一定期限内全面履行职责,督促该公司及时妥善处置厂区存留的危险废物。2017年10月10日,法院审理后依法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文字|李明 李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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