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海南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

《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分别对因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决策主体、评估主体、实施主体和第三方评估机构有关责任做具体规定,强化责任追究。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因重大决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决策主体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重大决策实施前,未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二)在重大决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社会稳定风险因素或者发生社会稳定风险事件,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无法有效化解时,未及时作出暂缓实施、调整实施或者终止实施决定的;(三)暂缓实施、调整实施或者终止实施的重大决策,重新决策时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再次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四)未按照评估结论决策和实施的;(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评估主体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估程序、内容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二)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三)委托中介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时,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通过竞争方式择优确定中介组织的;(四)未对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交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查的;(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实施主体在重大决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社会稳定风险因素或者发生社会稳定风险事件时,未根据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妥善处置的,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中介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中介组织和参与人员信息记入征信系统,从被记入征信系统之日起不得参与我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出具虚假评估结论的;(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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