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飛光纖應收款計提政策“大變臉” 潛在同業競爭懸而未決

長飛光纖應收款計提政策“大變臉” 潛在同業競爭懸而未決

證監會發審委審核結果公告顯示,長飛光纖光纜股份有限公司獲通過(以下簡稱“長飛光纖”)IPO獲通過。公開資料顯示,長飛光纖是全球最大的光纖預製棒、光纖和光纜的供應商,一直專注於光纖光纜行業,致力於光纖預製棒、光纖和光纜等相關產品的研發創新和生產製造。

《中國基層網財經》注意到,長飛光纖應收賬款壞賬計提政策在公司不同《招股說明中》出現大變臉,謹慎性存疑。

同時,長飛光纖和股東德拉克的潛在同業競爭問題,僅靠區域劃分來規避同業競爭備受質疑。而公司沒有實際控制人的認定,是否也是否為規避實際控制人履行相關監管要求?

應收賬款壞賬計提政策“大變臉”

《中國基層網財經》查閱長飛光纖招股書發現,公司2015-2017年實現營業收入67.38億元、81.11億元和103.66億元,同期淨利潤為5.5億元、6.94億元和12.35億元。隨著公司業務規模的擴大,長飛光纖應收票據和應收賬款合計金額較大,佔流動資產比例呈上升趨勢。

2015-2017年,長飛光纖應收票據分別為1.74億元、1.76億元和5.89億元,應收賬款分別為19.13億元、18.82億元和18.35億元,應收賬款和應收票據合計佔流動資產的比例分別為41.78%、44.53%和46.34%,應收賬款和應收票據總額遠超同期淨利潤,真可謂是一年忙到頭,掙得多是“白條”。

《中國基層網財經》注意到,長飛光纖在2017年公佈的《招股說明書》中,應收賬款計提壞賬政策為,對中國電信網絡運營商及其他信用記錄良好的企業應收款3年內不進行計提壞賬準備,3年以上直接計提壞賬準100%。

而在2018年版本《招股說明書》中,長飛光纖應收賬款對1年以內賬齡的電信網絡運營商及其他信用良好企業的應收賬款按照1%的比例計提壞賬,對1年以內賬齡的關聯方和其他應收賬款按照3%的比例計提壞賬。對賬齡為3-4年、4-5年及5年以上的電信網絡運營商及其他信用良好企業的應收賬款分別按照30%、50%以及100%的比例計提壞賬,對賬齡為3年以上的關聯方及其他應收款項均按照100%的比例計提壞賬準備。

為此,發審委要求公司補充披露,報告期對應收關聯方款項、對應收中國電信網絡運營商及其他信用記錄良好的企業賬齡在3年以內款項的不計提壞賬準備的依據及合理性,相關壞賬政策是否符合中國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並比較分析同行業上市公司應收賬款賬齡分佈及壞賬準備計提政策差異情況,說明發行人壞賬準備計提政策是否符合行業慣例,是否謹慎穩健。

解決關聯方同業競爭全靠區域劃分?

長飛光纖和股東德拉克的潛在同業競爭問題,也備受市場關注。

《中國基層網財經》梳理長飛光纖招股書時發現,針對此問題長飛光纖在2008年時與德拉克科技簽訂了《光纖技術協議》,並分別又於2013年和2014年進一步簽署修正案。該協議及相關修正案對雙方市場區域劃分事項進行了約定和承諾。

其中,規定公司銷售區域為亞洲(除中東,但包括以色列),德拉克科技的銷售區域為歐洲、北美洲、南美洲和除以色列以外的中東地區,同時還約定若德拉克科技持有或控制的長飛光纖股份數量低於公司總股份的20%(不含20%),則合作協議中的區域銷售劃分部分失效。而本次發行後,德拉克科技持股比例將降至23.73%,若上述協議到期失效或其持股低於20%的紅線,公司在現有銷售區域將面臨來自德拉克科技的強有力競爭。

德拉克科技是光纖光纜行業內領先製造商,對長飛光纖的專利技術許可多達21項,涉及區域涵蓋了中國、韓國、日本、美國、歐盟等地區,倘若協議到期或持股低於20%,導致競爭開放,長飛光纖現有的技術優勢,較高的毛利是否可持續,都將成為未知數。

僅靠區域劃分,是否能從根本上解決公司與德拉克的同業競爭問題?

無實控人疑為規避同業競爭監管

從長飛光纖招股書中可知,持股5%以上的股東共有3家,為央企子公司華信、意大利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德拉克科技和A股主板上市公司長江通信,分別持有公司26.37%、26.37%和17.58%的股份,無一致行動關係,且公司共有12名董事,上述3家股東分別推薦3名、3名和2名。

關於控股股東的問題長飛光纖並沒有給出準確的交代。僅表明公司股權分散,單一股東無法控制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之間不存在一致行動關係。但發審委在第一次反饋意見中依然要求公司說明沒有認定華信等三個主要股東為共同控制的原因,是否為規避實際控制人履行相關監管要求。

長飛光纖處於光纖光纜行業,而德拉克、長江通信關聯方也在相同行業內開展業務。

梳理長江通信的背景資料可知,長江通信的控股股東為烽火科技。而烽火科技控制的烽火通信則和公司有從事同類業務的情況。公開資料顯示,烽火通信的主營業務為光纖通信和相關通信技術、信息技術領域科技開發。根據烽火通信2015年、2016年年報顯示,其主營業務範圍中包括光纖和線纜,該項收入分別為34.03億、44.47億。

根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2015年修訂,證監公告[2015]32號)第五十一條,明確規定了發行人的業務獨立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長飛光纖沒有認定華信等三個主要股東為共同控制的原因,是否為規避實際控制人履行相關監管要求?

《中國基層網財經》就上述問題向長飛光纖求證,但尚未收到公司回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