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斷繳補費明年4月後不加年限

昨天,市社保局發佈《關於養老保險歷年斷繳補費業務受理辦法的通知》,按照“按城鎮個體勞動者辦法參保或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後的斷保欠費人員,2019年3月底前可按原政策規定補繳斷保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本金及利息,2019年4月1日後不得以事後追補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的規定,我市斷保人員需在2019年3月25日以前及時辦理歷年斷繳補費業務。

根據養老保險退休待遇核准相關規定,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累計繳費(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即180個月)可以辦理退休手續並領取退休待遇,但退休待遇水平受繳費年限、繳費工資指數、個人賬戶存儲額等因素影響。哈爾濱市城鎮戶籍人員可自願選擇是否補繳個體間斷期間養老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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