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注意,
與你相關的養老保險、職業年金的
轉移接續辦法來了!
近日,省人社廳省財政廳近日轉發國家人社部國家財政部《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並結合我省實際提出相關意見。
敲黑板,
下面是重點:
重點一
參保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與其他養老保險之間存在多重養老保險關係的,按照“先轉後清”的原則,由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保留與其當前身份對應的養老保險關係。對於重複繳費時段的繳費應予清退,單位繳費部分退還單位,個人繳費部分退還本人。
重點二
參保人員辦理了正式調動或辭職、辭退手續離開機關事業單位的,按規定補記職業年金。原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在進入企業並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後,根據本人在機關(或單位)工作的年限給予一次性個人賬戶補貼的規定不再執行。
重點三
參保人員因辭職、辭退等原因離開機關事業單位後,其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原則上轉移至戶籍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對已在戶籍地外就業參保的,可直接將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至就業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其中:對年滿五十至六十週歲的女性,在離開機關事業單位後,就業地或戶籍地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其辦理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手續,接收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其它注意事項
改革前參加原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改革後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其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戶處理辦法按川府發〔2015〕57號文件執行。
改革後,參保人員從企業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過渡期內達到退休年齡的,實行新老辦法對比計發養老待遇的具體辦法按川人社辦發〔2017〕996號文件執行。
參保人員在國家關於投資運營前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計息規定出臺之前辦理職業年金轉移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的計息方式暫參照川人社辦發〔2017〕996號文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計息方式執行,利率參照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人員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記賬利率執行,並轉移個人賬戶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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