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龄化下高龄农民工增多,如何保障老年农民工权益?来看专家观点

老龄化下高龄农民工增多,如何保障老年农民工权益?来看专家观点

近日,江苏阜宁县78岁薛姓务工者遭遇欠薪,引发舆论广泛关注。除了被欠薪,一些高龄农民工还面临拿不到加班费、遭受事故伤害而无法获得赔偿等问题。

高龄农民工问题由来已久,原因何在?其关键问题在于:高龄农民工与所在单位之间到底是何种法律关系,一直没有相关的法律来进行统一指引。

老龄化下高龄农民工增多,如何保障老年农民工权益?来看专家观点

高龄农民工权益问题频发原因何在?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则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意味着,现实中,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即使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也要终止,之后和用工单位形成的就是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差别究竟在哪里?劳务关系最重要的一点是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高龄劳动者在遭遇欠薪或者不给加班费后,无法要求劳动监察部门介入,也无法申请劳动仲裁;在遭遇事故伤害后,无法进行工伤认定,进而获得工伤赔偿,只能按照劳务关系,以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或当地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乡村之声特约评论员、对外经贸大学教授李长安认为,问题的根源在于一些企业在雇佣高龄农民工时钻法律的空子

,这体现了法律层面的指引还有所欠缺,问题的关键还是要平衡好用人单位利益和劳动者权益的关系。

中国乡村之声特约评论员、对外经贸大学教授李长安:一些企业雇佣高龄农民工,这种行为属于在社会保障、工资福利待遇等各方面对高龄农民工的歧视性做法。

那么,在《劳动合同法》当中如何来体现高龄农民工的权益?从目前的法律来看又没有相应的规定,所以这本身是一个很大的空白。企业在用人方面,我觉得还是要以人为本,尊重劳动力,这样才能够实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并同时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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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养老金,得趁能干再多赚点儿”

从制度设计来说,我国的养老保险已经基本实现了全覆盖,即一个人只要愿意参保,都可以找到适合他的制度。

尤其是对于50岁以上的高龄农民工来说,面对着养老方式从“养儿防老”向养老保险的转换,他们陷入了“养老保险靠不着、养儿防老靠不住”的两难困境中。

从根本上来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在传统雇佣关系基础之上,而农民工往往得不到、也不愿意签订稳定的劳动合同。如果无法建立较为稳定的劳动关系,那么养老保险制度想要在农民工身上得到执行就更加难上加难。

数据也可以说明这一问题。2009年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降低了农民工缴费的费率,为单位缴费12%、农民工个人缴费4%至8%,远低于城镇职工单位缴费20%、个人缴费8%的费率,但从效果来看,2009年末至2016年末的这7年间,农民工参保率只提高了不到10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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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需国家层面出台统一的法律规定

近年来,各地都在进行积极探索,也出台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定。 2017年7月,江苏省仲裁委经征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业务庭意见,通过了《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

《纪要》指出,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双方之间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按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

。劳动者请求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福利待遇的应予支持。

中国乡村之声特约评论员、对外经贸大学教授李长安认为,劳动关系特殊情况既考虑了用人单位的利益,也兼顾了劳动者的权益,较好地平衡了二者的关系。用人单位不用高龄招用老年农民工需要付出过高成本;高龄农民工可以更快找到工作,同时享受劳动保护等权益,这是双赢。

中国乡村之声特约评论员、对外经贸大学教授李长安:江苏在这方面应该说做了很大的尝试。而且我觉得这里讲到的特殊劳动关系,是值得推广的一个做法。也就是说,我们是不是要出台国家层面统一的法律规定呢?我认为,应该可以通过相应的司法解释来对此做出相应的法律规定。那么,这就需要在各地实践的基础上加以总结,而且要本着可操作、可行性等方面对司法进行解释,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的角度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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