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检察院立案监督一起在押人员故意伤害案

浙江检察网苍南讯 经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近日(5月15日),该县法院对一起在押人员故意伤害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九个月,与未执行七个月刑罚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据了解,这是温州地区首例由检察机关在看守所内巡查发现,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并由驻所检察官出庭公诉的在押人员再犯罪案件。

2018年2月27日,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官像往常一样在苍南县看守所医务室内进行例行巡查,在翻看档案材料时,一张CT检查单引起了驻所检察官的注意。这是一张鼻骨部位的CT检查单,日期是2017年10月份,被检查人是目前在看守所收押的汤某。

在之前的巡查中,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并没有与驻所检察官提及存在在押人员鼻骨受伤的情形,这张CT单是怎么一回事?

带着心中的疑惑,驻所检察官翻看了汤某的资料,汤某是2016年7月24日被收押于苍南县看守所的,但CT单显示的时间是2017年10月,其入所谈话记录也未见其有受伤的情况。汤某到底是什么时候受伤的?

面对多重疑问,驻所检察官立刻约谈了汤某。

“你在关押期间(关押前)是否受过殴打、依法虐待或者其他不公正待遇,请你如实讲。”驻所检察官问汤某。

“我同监室的黄某打过我......”汤某答道。

在经谈话中驻所检察官了解到,2017年10月10日,汤某因副食品交换问题与同监室的黄某发生争执,黄某气急之下一拳打向汤某脸部,导致鼻骨等部位受伤。

通过对CT检查单综合研判以及咨询法医学专家,最终确定汤某的伤势构成轻伤,应依法追究黄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黄某是2017年8月份,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关押进来的。

驻所检察官立刻将该线索移送本院侦查监督部,依法监督苍南县公安局对黄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立案侦查。

3月28日,苍南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4月底,该案侦查终结移送苍南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5月7日,苍南县检察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黄某提起公诉,5月15日苍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苍南县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员额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出示了调解书、代管金单据以及证人证言、被害人汤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视频监控等各项证据,证实黄某因琐事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事实。并在法庭上对黄某进行了法制教育。

“我承认我打伤了汤某,我愿意接受法律惩罚......”黄某当庭说道。

经过庭审,苍南县法院当庭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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