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渝北區公共投資重點建設項目跟蹤審計管理辦法的通知

渝北府辦發〔2018〕19號

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渝北區公共投資重點建設項目跟蹤審計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各區屬國有公司,有關單位:

《渝北區公共投資重點建設項目跟蹤審計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5月18日

渝北區公共投資重點建設項目跟蹤審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公共投資重點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提高公共投資重點項目質量和成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審計署令第8號)、《重慶市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市政府令31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投資重點建設項目,是指投資金額大於1億元的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包括政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且擁有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建設項目,以及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建設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設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跟蹤審計,是指區審計局按照審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審計方法,獨立對公共投資重點建設項目從前期準備到竣工交付使用的全過程進行審查、監督、分析和評價的行為。

第四條 區審計局是公共投資重點建設項目跟蹤審計的職能部門。區發改、財政、建設、規劃、國土、國資、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區審計局做好跟蹤審計工作。

區審計局實施跟蹤審計所需的經費,列入區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五條 項目建設(代建)單位為被審計單位,參與項目建設的可研、勘察、設計、環評、招標、拆遷、施工、監理、供貨、諮詢等單位和個人列為審計調查對象,必要時可延伸調查審批和管理重點項目建設的相關部門和單位。

第二章 審計內容及組織實施

第六條 重點建設項目跟蹤審計內容,應以項目建設推進時序為主線,涵蓋建設過程中程序、資金、招標、合同、質量、結(決)算等重要管理環節和事項,以及項目涉及中央、市級及全區重大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情況。跟蹤審計的主要內容為:

(一)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

(二)項目用地的取得和土地利用情況,以及徵地拆遷情況;

(三)建設資金籌集、管理、使用情況;

(四)招投標、合同簽訂、履行及變更等管理情況;

(五)概(預)算執行、造價控制、結(決)算及投資績效情況;

(六)工程質量、建設進度、安全管理、環境保護等情況;

(七)特許經營活動情況;

(八)有關政策措施執行情況;

(九)勘察、設計、監理、諮詢等相關單位成果報告質量;

(十)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審計的其他內容。

第七條 重點建設項目跟蹤審計應當重點關注和揭示下列事項:

(一)決策失誤或者重複建設造成重大損失浪費;

(二)重大違法違規問題或者涉嫌犯罪線索;

(三)投資管理體制、機制或者制度方面的問題。

第八條 重點建設項目跟蹤審計實行計劃管理。區審計局根據區政府審定的年度公共投資重點建設項目建設計劃和建設規模、時序等相關情況,以不低於10%的比例編制跟蹤審計計劃,報區政府及市審計局審定後執行。年度跟蹤審計計劃在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序調整。經批准的年度審計計劃,區審計局應當及時通知區發改、財政、有關建設主管部門、項目建設單位和被審計單位。

第九條 區審計局根據項目情況組建跟蹤審計組,組長和主審由區審計局人員擔任,可聘請工程審計專業技術人員或中介機構專業人員擔任審計組成員。審計組不隸屬項目建設單位或項目建設指揮部領導。

第十條 區審計局應在實施跟蹤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跟蹤審計通知書》,並抄送與項目實施相關的部門和單位。

第十一條 審計組應當在審計進場後10日內進行審前調查並編制完成《跟蹤審計實施方案》。《跟蹤審計實施方案》應明確審計內容、審計目標、審計重點、審計方法等審計事項,經區審計局審定後實施。

第十二條 審計組應對單位工程結算、重要節點工程的分階段結算、徵地拆遷、環境保護等特定內容或事項進行專項審計,並按項目建設週期、審計時效等控制目標制定專項審計計劃。

第十三條 審計組對有關事實認定的證據材料,應當編制《審計取證記錄》送相關單位或者人員進行核實及確認。有關單位或者人員應當於證據材料送達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反饋意見並簽名或者蓋章。

不能取得簽名或者蓋章但不影響事實存在的,該證據材料仍然有效,審計人員應當註明相關情況。

第十四條 跟蹤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應當嚴格按法律法規或者行業規範對審計工作中的重要事項進行判斷,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第三章 審計結果和執行

第十五條 區審計局根據跟蹤審計情況,出具跟蹤審計建議書、專項審計結果通知書、審計決定書、審計移送處理書、審計專報、審計要情和竣工結(決)算審計報告等審計結果文書,反映審計結果。

第十六條 區審計局應將審計發現的問題以及審計建議,以《跟蹤審計建議書》形式發送被審計單位。區審計局可針對問題的重要性和緊急性,對整改時限進行明確。

第十七條 專項審計的審計結果,區審計局應以《專項審計結果通知書》的形式發送被審計單位。

第十八條 項目竣工驗收後,區審計局應當開展項目竣工結算審計和財務決算審計,向被審計單位出具《竣工結算審計報告》和《財務決算審計報告》。區審計局視問題嚴重情況將相關重大項目的《竣工結算審計報告》和《財務決算審計報告》報送區政府。

第十九條 區審計局認定被審計單位多計工程價款以及其他違反財政財務收支規定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處理、處罰的審計決定,並送達被審計單位限期執行;審計決定需要有關部門、單位協助執行的,應當書面提請協助執行。

第二十條 區審計局在審計中發現有關單位和個人存在下列情形的,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有關部門應當將調查處理情況及時書面回覆區審計局:

(一)違反規劃、徵地用地、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

(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供貨、諮詢等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的;

(三)重大設計變更或者現場簽證未按照規定程序批准的;

(四)工程質量、安全責任事故造成重大損失的;

(五)未按照審批文件確定的建設規模、內容、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範、標準實施建設的;

(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區審計局在審計中發現有關人員違紀違法的案件線索,應當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調查處理。

第二十二條 區審計局應與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實現信息互通、成果共享。區審計局根據相關項目跟蹤審計情況,將跟蹤審計建議書、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等審計結果文書和被審計單位整改情況抄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審計決定、審計建議書、專項審計結果通知書等審計結果文書,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收到之日起90日內(或文書規定的具體期限內)執行完畢,並將執行結果書面報送區審計局。區審計局應跟蹤檢查審計結果文書執行情況,督促被審計單位及時整改審計發現的問題。

區審計局應對審計發現問題整改不及時、不到位、虛假整改和長期未能有效整改的問題,提出處理處罰意見。

第二十四條 被審計單位未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執行審計決定的,區審計局應當責令執行;逾期仍不執行的,區審計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區審計局認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給予處分的,應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

第二十五條 區審計局應定期將跟蹤審計工作開展情況及審計整改情況,報區政府和市審計局,全面反映建設管理情況、審計發現問題、審計建議及被審計單位整改情況。

第四章 職責和權限

第二十六條 區審計局職責和權限:

(一)嚴格依法獨立開展審計工作,提高工作質效,確保客觀公正、實事求是,按時完成審計任務。

(二)根據工作需要,要求被審計單位和審計調查對象提供與項目相關的資料(包括文檔資料、電子數據和視聽資料),並規定提供時限。對被審計單位提供資料不齊或不符合要求的,區審計局應提出補充完善的明確意見。

(三)審計過程中發現工程隱患、重大損失浪費等問題時,區審計局應及時編制相關審計結果文書予以反映,並責令建設單位、責任單位及時整改。

(四)完成竣工驗收並達到結(決)算審計條件的項目,區審計局應在收到結(決)算審計資料之日起90日內完成結(決)算審計,出具《竣工結算審計報告》和《財務決算審計報告》。

(五)對查出的違反國家基本建設程序、財政財務收支規定以及損失浪費等問題,在法定職責範圍內做出處理處罰決定。涉及的責任單位及人員,按相關規定移送相關主管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被審計單位及審計調查對象的職責:

(一)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審計所需的各項資料,並在資料上明確簽署意見,書面承諾提供資料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拒絕、拖延。

(二)配合區審計局開展單位工程結算、重要節點工程的分階段結算等專項審計,根據專項審計計劃,按期提供審計資料。

(三)設計變更、方案調整等需審計組參加的各類會議應提前24小時彙總相關情況,通知審計組。

(四)隱蔽工程收方、單項工程驗收以及其他事後無法調查取證、需要即時取證的事項,應提前24小時通知審計組進行監督。

(五)施工組織方案審查、主要合同審查、設計變更審查以及相關單位索賠審查等應提前7個工作日通知審計組,並提交相關資料。

(六)建設單位有對材料設備進行認質認價的,應在採購完成後10日內,將該材料設備的規格、品牌、技術指標等相關參數,核價過程和依據,以及採購程序和結果等相關情況報送審計組。

(七)對審計提出的建議或意見,應按相關審計結果文書規定的時限及時整改和落實,並將整改情況書面報送區審計局。

(八)其他需要徵求審計意見,或者提請審計協助的事項,應提前彙總相關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審計組。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跟蹤審計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重慶市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等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九條 對查出的嚴重違反國家基本建設程序、財政財務收支規定造成重大損失浪費等問題,區審計局應按規定及時移送相關主管部門、紀檢監察、司法機關處理。相關主管部門、紀檢監察、司法機關應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區審計局。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區審計局實施的跟蹤審計項目適用本辦法。建設單位自行組織實施的跟蹤審計,可參照本辦法執行,區審計局可對其跟蹤審計的組織管理和審計質量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三十一條 進行跟蹤審計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及相關參建單位履職或盡職履行本辦法規定的權利義務後,並不自然免除其他法律法規及文件規定的職責和義務。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跟蹤審計事項,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渝北區政府投資重點項目跟蹤審計暫行辦法》(渝北府辦發〔2016〕1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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