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建立工傷保險制度,其目的不僅在於補償受害人,也是為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
工傷事故責任與第三人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是兩種性質不同的責任,兩者之間不構成連帶關係。
由此可見,工傷事故受害人享有工傷賠償和民事賠償的雙重賠償請求權,但是,不享有同時向用人單位既要求工傷賠償又要求民事賠償的雙重賠償請求權;工傷賠償請求權只能向用人單位請求,民事賠償請求權只能向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請求;用人單位不同時承擔工傷賠償和民事賠償的雙重賠償責任。
工傷案件賠償與一般人身傷害賠償案件主要有以下區別
項目 | 工傷案件賠償 | 人身傷害賠償 |
發生的基礎關係不同 | 工傷的前提是勞動關係,這裡的“勞動關係”是法律特有概念,不是普通意義上的勞動,是適用勞動法律的關係。 | 人身損害卻是一般的僱傭、幫工、承攬過程中的發生的身體損害。 |
賠償標準不同 | 工傷案件沒有城鎮和農村居民之分;一般來說,工傷的賠償數額高於人身損害賠償。 | 一般人身傷害案件要根據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計算賠償標準。(網友提供:內蒙古不分戶口類別) |
適用法律不同 | 工傷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及配套勞動法規調整。 | |
處理機構不同 | 工傷由勞動行政部門、勞動仲裁機構處理。 | 一般人身傷害直接由法院受理和審理。 |
傷殘鑑定機構不同 | 工傷由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適用的標準是《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一般來說,對於同一種傷情,工傷傷殘等級要比交通事故等的傷殘等級更有利於傷者。 | 一般人身傷害由司法鑑定機構鑑定,適用的標準則是人身損害或交通事故鑑定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和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同樣的傷情,勞動鑑定的標準比司法鑑定的標準要高一級)。 |
舉證責任不同 | 按照法律規定,工傷糾紛對勞動者的傷害事實、工作年限以及工資標準有爭議時,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即舉證倒置。用人單位舉證不能的,就直接採信勞動者的主張。 | 一般人身傷害案件,受害者對自己的傷害以及工資標準由受害人自己負舉證責任,受害人舉證不力的,就要承擔不利的後果。 |
賠償主體不同 | 工傷的一方當事人是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另一方則是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或者個體戶(必須有營業執照,工程層層轉包的,由具備法人資格的發包方承擔)。 | 一般人身損害案件的主體可能都是自然人。一般而言,自然人的賠償能力遠遠不如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或者個體戶。 |
責任劃分不同 | 工傷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說,不給勞動者劃分過錯責任。 | 一般人身傷害要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劃分責任(如:三七開、二八開)。 |
是否可以一次性賠償的區別 | 在工傷賠償中,除了5-10級傷殘可以一次性解決賠償外,1-4級傷殘一般法律不允許一次性賠償解決。《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 |
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區別 | 工傷賠償沒有精神撫慰金一說,如果傷者及其家屬在與單位談判、協商過程中提出精神撫慰金,這個可以和單位協商。 | 在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一般只要存在傷殘等級就會有精神撫慰金的賠償,一般各地掌握在一個傷殘等級為2000元-5000元的賠償標準。 |
關於訴訟時效的區別 | 傷認定申請的時效也是一年,工傷認定、傷殘鑑定後,何時提出勞動仲裁申請賠償,法律對此不嚴格執行一年勞動仲裁申請時效規定,根據具體情況掌握。 | 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一般訴訟時效是1年,從受傷害之日起計算。 |
工傷和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發生重合時的區別 | 關於交通事故導致的工傷,是最為常見的一種重合,是否可以得到雙重賠償,國家沒有統一的法律來規定。這個由各省、市和自治區來規定,而且規定也並不一致。 | 一般人身損害賠償和工傷賠償除上述區別之外,還有其他具體賠償項目的計算標準,程序的區別(工傷一般分為四階段:確認勞動關係、工傷認定、傷殘鑑定、勞動仲裁,對仲裁不服才進入訴訟;而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直接進入訴訟)等等。 |
賠償模式 | 省、市 | 法律依據 | 條文內容 |
雙賠總則 | 全國人大 | 全國人大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1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其進行了修訂 | 第五十九條 |
全國人大 | 全國人大制定《社會保險法》(2011年7月1日實施) | 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二條 | |
全國人大 | 全國人大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第四十八條 |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第十二條 |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後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覆》 | 全文 | |
河北省 |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工傷保險有關問題解答》的通知 冀勞社辦〔2004〕253號 | 第二十一條 | |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我省勞動爭議案件若干疑難問題處理的參考意見》 | 第20條 | | |
山東省 |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印發的通知》(2005年11月23日 魯高法[2005]201號 | 一、(六) | |
山東濟南中院《關於印發的通知》(2005年9月8日濟中法〔2005〕83號 ) | 二十 | ||
湖北省 |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2004年3月 | 第19條 | |
北京市 |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 第34條 | |
上海市 | 全文 | ||
《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3號令,2013年1月1日起實施) | 第四十五條 | ||
廣東省 |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2002年9月15日 粵高法發[2002]21號 | 第二十五條 | |
廣東深圳中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相關法律適用問題的座談紀要》(2006年9月2日深中法2006〔88〕號) | 第16條 | ||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2012年7月 | 第6條 | ||
江蘇省 |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在當前宏觀經濟形勢下妥善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2009年2月27日) | 二(三)2 | |
江蘇常州中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2011年5月27日常中法〔2011〕35號) | 第33條 | ||
江蘇南京市中院、仲裁委,關於印發《關於勞動爭議案件仲裁與審判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2008年11月27日寧中法[2008]238號) | 第十七條 | ||
天津市 | 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津政令第 50 號,2012年3月5日實施) | 第二十九條 | |
黑龍江省 | 黑龍江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2016年5月1日起實施) | 第二十條 | |
重慶市 |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2005年12月2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466次會議通過) | 三 | |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涉及第三方責任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問題的通知》(渝人社發【2013】77號) | 全文 | ||
雲南省 | 雲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雲政發[2011]255號)2012年1月1日起實施。 | 第四十六條 | |
浙江省 |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2009年4月16日) | 第三十七條 | |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2012) | 第十五條 | ||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印發的通知》(2001年1月9日 浙高法[2001]240號) | 第二十二條 | ||
安徽省 |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2003年12月31日) | 第五條 第三十一條 | |
福建省 |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2001年12月19日) | 第35條 | |
河南省 |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當前民事審判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2003年11月) | 第七十四條 | |
交通事故造成工傷的單賠 | 北京市 |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印發(試行)的通知》(2007年4月13日京高法發[2007]112號) | 第12條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修改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 | 第七條 | |
四川省 |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 | 第十條 | |
陝西省 | 陝西省《西安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 第三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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