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的指导性案例和最高检的指导性案例有什么不同?

蓝色空间号2018

1.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 必须参照

根据法发[2010]5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可以说,最高院的指导性案例就是具有强制指导作用的案例。

同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法[2015]130号)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参照指导性案例的,应当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理由引述,但不作为裁判依据引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查询相关指导性案例。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引述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裁判理由中回应是否参照了该指导性案例并说明理由。

截至于2017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共17批指导性案例92个。

2.最高检的指导案例:可以引述

而2015年修订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三条则指出:“人民检察院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案件,可以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作为释法说理根据,但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为案件处理决定的直接法律依据。”

截至于2017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发布了九期指导性案例38个。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最高院和最高检对指导性案例适用的表述略有不同,最高院的规定使用了“必须参照”,而最高检则是“可以引述”,同时最高检的规定还提出“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为案件处理决定的直接法律依据”,而笔者认为最高检关于“不得替代法律或司法解释~”所体现的精神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基本一致。

3.公安部的指导性案例:具有指导和参考作用

由于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特殊性,其基本不直接参与司法审判活动,因此其指导性案例主要是针对公安机关执法工作中容易发生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类型和执法问题而选编相关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而且由于执法活动本身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因此公安部将公布指导性案例的工作“下沉”,在2010年公安部《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公法[2010]661号中明确规定,省级公安机关每年至少编发15个指导性案例,地市级公安机关每年至少编发10个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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