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為幌子 詐騙四人獲刑罰

近日,固鎮法院對李某詐騙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宣告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經審理查明,2016年9月至10月期間,被告人李某以出租房屋的名義,分別騙取被告人胡某人民幣6000元、曹某人民幣5500元、張某人民幣5600元,堵某人民幣5600元。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在立案前歸還被害人胡某人民幣6000元;偵查階段,將騙取的被害人曹某、張某、堵某的財物也已全數歸還。被害人曹某、張某、堵某均對被告人李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被害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歸案後,被告人李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且能夠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並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綜上,根據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遂作出以上判決。

法官提醒,當今社會發展迅速,詐騙手段也是層出不窮,預防上當受騙的關鍵就是“不信、不貪”。在日常生活中,不要輕信不明對象及任何可疑信息,一旦發現自己被騙,要儘快報案,學會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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