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對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故意傷害罪

以下為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

第二篇——故意傷害罪

省高院對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故意傷害罪

省高院對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故意傷害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在六個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害人數、傷害後果、手段的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二個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每增加一處輕傷,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其中,造成被害人六級殘疾的,以五年有期徒刑為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傷害人數、傷害後果、傷殘等級、手段的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二個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每增加一處輕傷,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3)每增加重傷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每增加一處重傷,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傷害人數、傷害後果、傷殘等級、手段的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二個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每增加一處輕傷,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3)每增加重傷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每增加一處重傷,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級至一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報復傷害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2)僱用他人實施傷害行為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因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而故意傷害他人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兇器實施傷害行為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5)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引發;被害人有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責任的;

(2)犯罪後積極搶救被害人的;

(3)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6.需要說明的問題

使用以下手段之一,使被害人具有身體器官缺損、器官明顯畸形、身體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礙、造成嚴重併發症等情形之一,且殘疾程度在六級以上的,可以認定為“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

(1)挖人眼睛,割人耳、鼻,挑人腳筋,砍人手足,剜人髕骨;

(2)以刀劃或硫酸等腐蝕性溶液嚴重毀人容貌;

(3)電擊、燒燙他人要害部位;

(4)其他特別殘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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