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知乎強制用戶同意隱私政策並收集用戶信息?

既無忘

這句話讓很多人感覺憤慨,因為他們赤裸裸的感覺到自己的隱私被出賣了,而且出賣自己的隱私人還洋洋得意的在公眾場合說出來:我們中國用戶不太在意隱私!

其實,中國用戶“願意用隱私換效率”背後有很多的無奈,因為很多產品必須要你點擊“同意”才能使用,如果你“不同意”出賣自己的隱私,那麼你就無法使用這款產品。這也就是知乎正在做的事情,如果你點擊“不同意”那麼你就無法使用知乎APP

用戶已經和企業似乎已經默契達成了“隱私換效率”,不知道這種結果是喜是悲


精緻男孩富貴

看到這個問題,獨角獸工場去搜尋了一下知友們的反映,發現大家的吐槽集中在這一點:不同意的按鈕弄出來是幹嘛的?宣示你的民主還是主權?還有人質疑:“業內成熟的安全標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麻煩普及一下可以嗎?

早在2017年6月和12月,《網絡安全法》和《信息安全技術 個人信息安全規範》就出臺了,要求各個互聯網公司在收集用戶信息時,要獲得用戶的“明示同意”,也就是說要獲得用戶主動勾選、點擊同意等動作來表示知曉並同意。看來,知乎是在執行此要求。

短短時間,知乎已處在了風口浪尖之上。不得不說,知乎此次的處理方式確實不太恰當。因為隱私問題的特殊性,知乎更應在行事的時候仔細周全,更多的考慮到用戶的心理和體驗。

實際上,知乎此次更新隱私協議,讓用戶知曉是沒有錯的,彈窗的方式出現也沒有錯,錯就錯在“不同意”上。與其設置死衚衕“不同意”,還不如簡單的只設置“同意”,意思一樣能表達明白,何必設置一個這麼弔詭的選項呢?

其實大家在註冊的時候都明白,或許也都知曉類似協議的存在,但因為的確需要某款APP,或者想獲得一定的便利性,默認了產品方提出的協議,心裡本就不舒服。

此時知乎明明白白的提出來,本意是為了彰顯自己和其他人是不同的,結果卻沒想到撞到了槍口上,招致了更多的反感,得不償失。

道理很簡單:任何時候都別把用戶當成傻子。


獨角獸工場

隱私保護在中國來說是非常難的。一是因為集體無意識,二是商家肆無忌憚,三是法律保護力度還不夠。

在互聯網時代,這樣的隱私被濫用的現象層出不窮,個人信息被收集、被出賣的現象時有發生,是非常可怕的。

這裡面是有利可圖的。為什麼像知乎這樣的知識共享平臺,會收集用戶信息呢?原因很簡單,就是採用用戶數據分析,從而獲取精準的用戶營銷,

知乎這一次“二選一”,如同當年騰訊在3Q大戰中一樣的“二選一”,逼迫用戶選擇有利於知乎利益的選項。這就像“擁兵自重”一樣,多你不多,少你不少的意思。

這是知乎為其“使用用戶隱私”在規避風險,從而盡情享受“出賣隱私”帶來的紅利!這是非常不明智的,甚至是自掘墳墓!不可取!


唐氏二少

2018年4月下旬,知乎上線了隱私政策的彈窗提示,對平臺如何處理用戶的個人信息進行了詳細說明。知乎在隱私政策要點中顯示“我們會根據您的同意和提供服務的需要,收集您的姓名、性別、年齡、個人資料照片或視頻、身份證號、電話號碼、電子郵件、社交帳號、身份驗證信息、位置信息和日誌信息等個人信息。……您使用或繼續使用我們的服務,即意味著同意我們按照本《隱私政策》收集、使用、儲存、共享、轉讓和公開披露您的相關信息。”此外,知乎在前述彈窗頁面設有“同意”和“不同意”兩個選項,然而只有當用戶點擊“同意”才能繼續使用知乎,否則,將陷入“不同意”——頁面提示知乎將努力保護用戶個人信息,“知道了”——“同意”或“不同意”的“死循環”之中。用戶紛紛質疑知乎為何要收集這麼多的個人信息,“不同意”選項形同虛設?

享說

對於個人信息的收集,《網絡安全法》等現行法律規定,網絡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

有傳言說知乎是為了符合《網絡安全法》及《個人信息安全規範》的要求才發佈了新的隱私政策,但似乎其對於有關要求看的並不夠細緻,對於個人信息的收集依然使用了“包括但不限於……電話號碼等”概括性語言描述,更甚者這些信息中還涉及到了“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電話號碼”等個人敏感信息,而其現有描述顯然無法滿足個人信息主體能夠在其“完全知情的基礎上自願給出”明示同意的有關規定。

此外,也許是考慮到了“明示同意”的要求,知乎才進行了循環引導用戶主動點擊“同意”選項的設置。但這種“死循環”剝奪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有用戶直接提議“乾脆把不同意直接改成一鍵卸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服務方式,自主決定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2018年5月2日,知乎對此回應稱不會主動收集,也不會濫用用戶個人信息。口說無憑,且看日後表現吧。設置的“死循環”是不是也應該解釋一下啊喂……


享法

用戶對於個人隱私保護意識薄弱

身處在大數據時代的我們,又何來隱私呢?現在我們的生活已經和互聯網融合在了一起,一旦接入互聯網,你的隱私就成為了大數據的一部分了。而這點,恐怕很多人都沒有理由來反駁。

中國在互聯網法規方面薄弱,遠不如西方。

在互聯網用戶隱私保護法律上,美國是世界上最早提出並通過隱私權予以保護的國家,在1974年通過《隱私法案》(Privacy Act),又在1986年頒佈了《電子通訊與隱私權法》及《網上兒童隱私權保護法》。除了前段時間Facebook隱私醜聞事件被美國國會叫停外,在


4月20日早間消息,歐盟發佈的《一般數據保護條例》(GDPR)將在2018年5月25日正式實施,為此,Facebook旗下虛擬現實(VR)設備Oculus的平臺設立新隱私中心,將於5月20日在歐盟新規生效之前上線。

除了美國以外,還包括歐盟在內的成員國都有自己的用戶隱私法規。


不過,前面既然提到了“大數據”一詞,意味著未來用戶的數據隱私將成為全球眾多用戶爭奪的財富,誰掌握了大數據,誰就掌握了未來互聯網科技。而近些年國內互聯網公司的迅猛發展,也愈發引來人們的關注,而越來越多的用戶隱私問題開始讓中國互聯網監管機構和政府重視。

除了對互聯網監管力度要加大以外,對於中國互聯網企業應該嚴格審查,雖說大數據時代和人工智能發展科技的必要性,但任何企業都應該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而不是越過底線。


LEFU工作室
一頓飯的時間,知乎被推上了風口浪尖

這個表情大概就是此刻內心的聲音

隱私協議最後一條:
如果同意,即同意知乎收集,使用,儲存,共享,轉讓和公開披露相關信息!
意思就是知乎可以用你的數據,知乎可以把數據共享給任何一方,也可以轉讓給任何一方,因為是你已經同意了?
試了下的確如知友所言,現在是不同意的狀況下,就沒有辦法繼續使用!
知乎的這種做法,無論是app端、網頁端都難倖免於難,多少有點過於暴力革命!

想到前段時間李彥宏說的中國人有時候習慣拿隱私換取便利!
雖然個人而言不贊成,但是的確不可否認很多時候國人可能不會太在意自己的隱私信息!
知乎:
我現在要賣你的隱私哈,你同意下!
如果以後出了事情我概不負責哦,是你自己同意的!
如果不同意,不好意思,就先別用本尊了!
知乎的這種做法多少有點太過激進,對於用戶而言更需要時間去接納和理解!
去年的芝麻信用、以及不久之前的美團,也都是出現了默認或者強制用戶同意隱私協議!
當然,如果選擇不同意,則甚至會出現無法正常使用平臺的情況!
相比較而言,知乎這一次的做法,值得讚賞的一面就是用戶我給你知情權,選擇權交由你!
不同意可以不用,涉及到的隱私數據也說得夠清晰坦白,這點倒是比很多平臺做的直率些!
其實很多時候,用戶是沒有享受到正常應得的知情權的,這次知乎很誠實的告訴用戶,把選擇權交由用戶,風險自己去承擔和評估,誠然的確有些粗魯和野蠻,但是不可否認知乎的誠實還是值得讚賞的,相較於很多平臺的不言不語,默默的竊取信息!
其實隱私協議不只是知乎,也是眾多互聯網公司繞不過去的一個檻!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2017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

對於知乎而言,過於「衝動和激進」的“革命”大概是導致攤上事的最大症結!
對於知友而言不是不理解,只是我們需要一個更加妥善和緩和的處理方式和態度!

視界雲科技

隱私權是公民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

每個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的隱私是否向他人公開以及公開的人群範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

依照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零九條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

第一百一十一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結合本案所述,知乎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強制用戶同意隱私信息收集政策,一方面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三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總之,知乎的行為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侵害用戶的隱私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民間故事使者

發現知乎隱私政策被強行同意了,上知乎看了下,即使是站內反彈也是挺大的

隱私政策這種事,就是屬於道理我都懂,但是就心裡不舒服的範疇,有種「我要強×你了,你同意一下,以後出了問題可是你自己同意的」的扭絞感

不同意就沒法使用,那你擺個不同意的按鈕裝什麼樣子?

其實站方的無奈也能理解,2017年6月1日《網絡安全法》開始實施,根據《網絡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網絡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涉及用戶個人信息的,還應當遵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自此,隱私政策就成為了各個互聯網公司必須面對的任務…

另一方面,就像劉遠舉老師說的,消費者組織的作用恰在於此,組織、集結、輿論,本來就是市場的一部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