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能否协商确定监护人,民法总则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随着中国老龄化趋势越来越严峻,养老问题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重视。《民法总则》创新发展了监护制度,规定成年人可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时协商确定监护人。

定西市司法局民法总则学习宣传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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