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私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共同居住人该如何维权?

柳老是国企的职工,早期的时候,单位以公有住宅出租的方式,将北京市东城区某胡同的砖木结构平房分配给柳老,供其居住使用。

柳老生有两个孩子,一个是柳兄(代称),一个是柳妹(代称)。柳兄自出生开始就一直住在这套房子里,户口也落在这里。柳妹在2000年的时候,出嫁搬离了此处。

2016年底,该处房屋面临被征收的局面。此时,柳妹瞒着哥哥柳兄,把该处房屋的承租人改成了自己。尔后,又瞒着哥哥,私自与拆迁办签订了房屋腾退补偿协议,获得了两套安置房指标和数百多万的腾退补偿。

拆迁方为了加快腾退进度,采取多种不正当手段胁迫、逼迁,包括:恐吓、跟踪、砸窗等行为。柳兄的生活被完全破坏,每日都在担惊受怕之中度过。

之后,柳兄找到了我所的段福惠律师,打算对对方的强拆行为提起诉讼。

一方私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共同居住人该如何维权?

(图片来自网络)

段律师在接到案件后,积极参与调查,最终确定了对方的违法的两大点:

第一、对方采取威胁、逼迫等方式要求刘某搬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上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该项目未取得合法手续,没有区政府的征收决定,拆迁方无法通过合法途径强制拆房。

一方私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共同居住人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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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调查结束之后,段律师认为,由于柳妹已经于拆迁方签订了房屋补偿协议,柳妹是房屋的承租人,签订的协议也是有效的。因此,拆迁方的拆迁行为势必不会等太久。如果采取诉讼手段,时间会拖很长,这对柳兄来说,他还得继续忍受很长一段时间的骚扰。

因此,段律师在征得柳兄的同意之后,直接与当地政府、征收实施单位进行协商。通过发送律师函、主动交涉等方法,段律师在政府和委托人之间来回沟通,一来平息了委托人的过激行为,二来帮助当地政府规范征收程序和行为。最终为委托人柳思雨争取到了位于朝阳区芍药居附近的安置房和满意的货币补偿。

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谈判协商是一个避不开的手段,也是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的必要手段。好的谈判协商过程一方面为当事人大幅度提高补偿,另一方面也能缓和被拆迁人与征收方的矛盾,对稳定地区的社会秩序尤为重要,这是双赢的结果。

一方私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共同居住人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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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本案涉及到一个公房承租人补偿权益的问题。公房具有一定的社会福利性,考虑到承租人的工龄,对单位所做的贡献,具有私产的属性。本案当中,原承租人去世后,该公房归属于柳兄和柳妹。柳妹未与柳兄协商,便私自变更承租人,这已经侵犯了柳兄的财产权。但是柳妹对该房本身也是有权利的,私自变更是他们兄妹俩的事情。拆迁方与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是不需要去考虑对方是柳兄还是柳妹,只要是合法的承租人便可以。

在柳妹变更承租人之后,柳兄便成了共同居住人,拆迁的补偿不仅仅要补偿给承租人,即使是共同居住人,也要合法地给他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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