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河南女童王鳳雅事件中公益組織和志願者的表現?

謝吟楓

我是一個做貧困兒童醫療救助16年的義工。從2002年開做兒童大病醫療救助,在國內可能沒有幾個人比我在做的時間更長。我想從志願者角度回答一下問題。

為什麼一定要從鄭州帶孩子到北京?

鳳雅爺爺在採訪中指責志願者在帶家屬去北京的路上發朋友圈是在“演戲”。

我只能說志願者也是人,她有自己的工作和生活,還要耗費時間精力做公益。在我們接觸大病兒童家屬的過程中,大概只有三分之一家屬會比較配合,剩下三分之二家屬不太配合。做過貧困家庭患兒救助的志願者,90%會退出,飽受打擊責難,羞辱謾罵,能短時間內成功勸說家屬來京,對馬來說可能也是意料之外成功,她認為孩子有救了,發朋友圈表現出開心,我認為無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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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色有兩種,一是【救助者】,二是【人權鬥士】。

【救助者】會按照被救助方的主觀意願提供幫助,讓被救助方改善境遇減少痛苦,這種善舉會得到被救助方的感激和全社會的尊重。【救助者】的核心特點是尊重被救助方的主觀意願。

其實這兩種態度沒有對錯,【救助者】的做法是:對於前者,他們捐錢幫助支付ICU的費用,對於後者,他們幫著僱車把病人拉回家。

而【人權鬥士】非常不同,救助只是個實現他們人權理念的過程,貫徹自己堅定的人權理念是才是目標。

如果病患家屬的主張跟他們的人權理念發生了衝突,他們就會與之做激烈的鬥爭。

例如這個事件的主角陳嵐,她曾經救助過一個先天肛門閉鎖的女嬰,其實醫生已經對這個女嬰宣判了死刑,嬰兒父母在悲痛之下也做出了放棄決定。

但這個決定惹惱了陳嵐,於是對這對可憐的夫妻使用了人權大棒攻擊,居然把嬰兒搶了過來,越俎代庖地給嬰兒餵奶。

由於女嬰先天肛門閉鎖,餵了奶以後無法消化排出,使孩子承受了無法緩釋的巨大痛苦,並最終死亡。

陳嵐的人權理念伸張了,背後是這個可憐家庭承受了更多的痛苦。

但這個主張又違背了【人權鬥士】的理念,於是對王鳳雅家人進行了道德大棒攻擊。農村貧苦人雖然卑微,但做人的尊嚴絲毫也不比城裡人少,從節目中可以看出王鳳雅爺爺感受到了巨大的羞辱。

為什麼現在所謂的這些愛心媽媽等民間救助組織引起了這麼多的社會非議?為什麼看似好心卻辦了壞事,根本原因在於他們的定位者錯誤,他們不是【救助者】,而是【人權鬥士】。

他們通過這一個個救助事件來實現他們的道德主張,而且用學識、財力和影響力的優勢,殘酷地羞辱打擊了與他們理念不一致的弱勢被救助方,從而搞得天怒人怨。

這些人要反省,社會要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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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已經過去幾天了,但留給我們的思考仍然沒有退去。公益組織和志願者與受助人是怎樣一個關係,這才是我們考慮的一個重點。其次,我們救助的是什麼?有沒有必要把範圍限到的那麼窄?第三,志願者應該不應獲得報酬,如果有報酬,那會出現什麼問題?

首先我們講,公益組織和志願者應該不具有功利性,它應當是完全為救助者服務的。它不能從公益捐贈中獲得任何利益,必須是百分之百的無功利性的付出。除部分不可替代專職崗位可以獲得損贈渠道以外的報酬外。剩餘的人就是做完全的奉獻和犧牲,因為如果允許另立名目獲得報酬,那就可能讓志願者變味,成為一種逐利的手段或謀生的職業。在王鳳雅小朋友這個事件中,我們可以看到,志願者已經不是為受助者服務,而是讓受助者為自己服務。因為,一件事情成功後,所謂的志願者就可以獲得旅差費和補助,也許,就是這種旅差費和補助,可能讓公益活動變味。

第三,志願者應該不應該有報酬?我認為是不應該的,有報酬就不再是志願者,而是工作了。儘管是別的各稱,數量也不多,但還是會有人去追逐這點利益。真正的志願者,應該是“自帶乾糧”,這樣才能防止部分人打著志願的晃子,行逐利之實。因為有了利益,他就會把利益作為他服務的對象,而不是真正把受助人的利益當作服務的目的。從這件事上我們完全可以看,王鳳雅小朋友的病情,生命,痛苦完全不在這些所謂的志願者的眼裡。他們只是在完任務,只是在拍照,走過程。說到底是作秀而已。有這一件事佐證,我們相信,會有更多的人能看清一些所謂的慈善機構和志願者的做法。今後會把慈善工作做的更好,更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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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個案中,很多人認為志願者“不專業”——當我們討論“專業”,我們指的是什麼?

專業首先是一個職業的概念,為了確保一些職業的公信力和市場價值,需要特別強調與工作有關係的訓練,並獲得相關的準證。譬如師範教育與教師證,法學教育、通過司法考試和實習拿到律師執業證書。志願者當然不存在這個意義上的“專業”,因為這個工作通常沒有薪水或僅有少量津貼,並且不是一個人的正職工作——或者說,志願者是這個意義上的“非專業”。

專業還意味著一種管轄權,圍繞著這個管轄權,我們會看到各種各樣的專業協會,譬如律師要加入律協,建築師要加入各種建築師協會才可以在不同國家與區域執業,從培訓、考試、到資格認證,都有一系列的機構背書才能做到。而志願者並沒有這樣的超強管轄力的公會協會。

那麼,比照不同來源的報道,我們看看王鳳雅案中,志願者馬嬋娟等人做錯了什麼?

1、 王鳳雅爺爺認為一敲定上北京治病,馬嬋娟就在利用鳳雅斂財,在“表演”。中青報報道的事實是,馬嬋娟很快申請到兩萬元緊急救援金準備用於小鳳雅個案,而紅包則是志願者夥伴資助她的差旅費。

2、 在鄭州火車站“無緣無故”消失了一兩小時。中青報報道,志願者要歸還車輛,故而離開一段時間。

3、 說了包救護車又變成高鐵,最後變成臥鋪。中青報報道,先是醫生認為火車交通可以保證安全轉醫,因此坐高鐵;

因為王鳳雅爺爺與母親的身份證沒有買過高鐵票,造成系統退票,志願者說,“我們路上手機沒信號沒有接收到退票信息,到了火車站後才得知高鐵票已退,再買高鐵票已是凌晨3點到北京,經考慮為避免到達後太過疲勞,改買當天最後一班臥鋪,這樣一家三口也可以躺下休息。”最後買了臥鋪。這是志願者的錯嗎?

4、 志願者擺拍照片,讓他們“賣慘”以吸引捐助。基本屬實。不過志願者尋找的捐助,不就是為了孩子看病嗎?

“她已經晚期了,再折騰就葬在這了。”鳳雅爺爺終於爆發,他一隻手抓住椅子,聲音在輸液室顯得很響亮。

6、 志願者謊報患兒死亡。而實情是這樣的:是志願者叫救護車搶救孩子,家屬以為孩子死了於是讓志願者找車運屍體。志願者是從家屬這裡得到死亡的消息:

根據最早報道此事的《北京青年報》的“病童救命善款去向疑問待解”一文中的求證,

我不想苛責這個失去孩子的家庭什麼。我想說的是,在這些誤解或謊言,以及媒體報道的事實背後,志願者所做的事情有多麼不堪嗎?

她們多數是一些職業女性或全職媽媽,用自己的業餘時間幫助困難的患兒家庭。她們涉入的倫理爭議,主要是是否尊重家屬的自決權利。然而,孩子不是父母的附屬品,在這裡,要考慮家屬的決定,是否服務於兒童的權利。

審視我們的社會結構,就會發現,“專業”其實是有階級的。越“專業”的工作,越是為社會的上層服務,譬如,普通人一般是僱不起訴訟律師、法律顧問、會計師或審計師。因為“專業”的表現,涉及一系列“管轄權”的運作,表現“專業”就是為了取得更高的市場價值。而相反,服務於窮人的工作都是不那麼“專業”的,一個社區社會工作者的薪水,可能只有一個同樣的年資的律師的幾分之一。更何況,越是援助最弱勢、最貧窮的人的公益組織,連能夠持續領薪水的人都養不起幾個,越需要藉助於熟悉社群與地方的志願者無酬勞動。

類似天使媽媽和大樹公益這樣的兒童大病救助項目,因為資金有限,要救助的人卻分佈在全國各地,因此很多地方工作的落實,都是藉助志願者的無薪勞動——這些工作也毫無例外地,是主要由女性承擔的。做同樣的事,女性要面對更多評判,是我們日常面對的現實。當這些女性志願者放下自己的孩子和工作,去並不熟悉的地方幫助別人的孩子時,她們必然面對不專業的指責。一位天使媽媽創始人告訴我說,志願者能否表現得靠譜、可持續,不把事情弄砸,基本上靠她們在個案中積累的經驗。

當然,志願者在這個過程中,太多情感的投射,與受助人人際界限不清晰,譬如見面擁抱痛哭,這樣很容易導致自己被傷害,也會讓受助者忘記界限——譬如王鳳雅媽媽數落馬嬋娟不關心孩子,不讓給孩子穿衣服之類;太多情緒化的表達,沒有謹慎地維護好信任關係,這是需要改進的。

我的建議是,不要期待公益志願者有著什麼特別的“專業性”。做所有工作都是如此,不那麼個人英雄主義(陳嵐在這些方面有待改進),考量其他人的處境,減少情感的涉入而多一些對關係的理性判斷,調低對結果的期待,謹慎公開發言,儘量避免陷入爭議,建立一些退出(以保護自己和他人的)的規則,也就算是專業性的及格分數線吧。


李思磐

就這次事件中的志願者,通過現有的事實可以看出,是存在不少問題的,其中最關鍵的是沒有清晰地定位志願者本身,從而越過了一些基本倫理。

在《慈善法》中專門有“慈善服務”的內容,其明確指出:開展慈善服務,應當尊重受益人、志願者的人格尊嚴,不得侵害受益人、志願者的隱私。開展醫療康復、教育培訓等慈善服務,需要專門技能的,應當執行國家或者行業組織制定的標準和規程。

這兩條其實很好地點出了慈善服務中志願者參與的基本倫理,一是尊重服務對象,不能代替做決定,也不能有強烈的自我道德優越感,居高臨下地指揮甚至指責服務對象,不應有“施予”的心理和“救世主”的態度,要設身處地地站在服務對象的角度思考問題,尤其是不能逾越當事人所處的環境,根據自身的經驗,做出各種架空式或者超前的建議和行動。

二是志願服務的專業性問題,志願服務不是簡單的獻愛心做好事,靠著熱心和愛心就能辦好,而是需要心理學、社工、醫療、康復等等領域的專業知識。

在這次事件中,我們發現愛心志願者在專業能力上,還是存在很多問題,不當介入、過度介入甚至與服務對象產生矛盾的現象頻現,一不小心,真就成為做了好心做好事,還被指責“聖母婊”。只因愛心志願者太過於自我道德加持,化身正義、大愛的代言人,自我加戲太多反而成為焦點(公益服務中受助者應該是永遠的焦點和重點),而且不僅沒解決問題,自己還成為問題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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