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攔截列車等行為將被列入不良記錄!

交通部:攔截列車等行為將被列入不良記錄!

交通部:攔截列車等行為將被列入不良記錄!

交通部運輸服務司副司長王繡春透露,下一步,交通部還將進一步健全軌道交通標準制修訂和管理制度體系。王繡春:完善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交接的內容,制定關鍵設施設備運營准入和運行管理、運營安全評估、重大故障事故報告和分析制度。

——信息來源央廣網

交通部:攔截列車等行為將被列入不良記錄!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明確提出9類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包括:

(一)攔截列車;

(二)強行上下車;

(三)擅自進入隧道、軌道或者其他禁入區域;

(四)攀爬或者跨越圍欄、護欄、護網、站臺門等;

(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標誌的按鈕和開關裝置,在非緊急狀態下動用緊急或者安全裝置;

(六)在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出入口5米範圍內停放車輛、亂設攤點等,妨礙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

(七)在通風口、車站出入口50米範圍內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蝕性等物品;

(八)在出入口、通風亭、變電站、冷卻塔周邊躺臥、留宿、堆放和晾曬物品;

(九)在地面或者高架線路兩側各100米範圍內升放風箏、氣球等低空飄浮物體和無人機等低空飛行器。

對於違反規定,危及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也做出了處罰規定: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運營單位有權予以制止,並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個人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交通部:攔截列車等行為將被列入不良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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