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5月11号宣布暂时下线顺风车业务后,滴滴出行于16日公布顺风车阶段整改措施,同时表示,为更有效解决司乘纠纷、安全问题,是否应对行程进行录音,是否允许不涉及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犯罪(例如侵犯著作权罪)的刑满释放人员成为网约车司机或者顺风车车主,这两方面问题滴滴亦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全文详见:
《滴滴顺风车重大调整!》)
问题一:如何评价此次滴滴提出的相关整改措施?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助理分析师贾路路认为,滴滴此次提出这些措施可以归结为一个词:安全,这也反映了滴滴应对此次顺风车安全事故的整体思路。滴滴平台此次提出的整改措施,这很好地尊重了司乘双方的隐私权,保证了实际驾驶司机与注册账号的一致性、真实性,还限制了司乘双方利用顺风车的时间,可以能够避免发生在夜间的意外事件。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生活服务电商分析师陈礼腾认为,滴滴出行在此次事件中表现出来的态度还是可圈可点,对于存在的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可以一定程度上促进整个行业的发展。
陈礼腾认为,顺风车作为典型意义上的C2C共享经济,供需双方通过第三方连接平台实现交易。由于顺风车并非专职司机,对于车主的审查不会像网约车司机一样严格,但如何审核车主背景,做到日常的管控和巡视,最大程度上确保用户的利益与安全,这是平台的社会责任。 滴滴作为网约车市场的“头号玩家”,“中枪”的概率也远远高于其他平台。
陈礼腾指出,此次事件的发生,滴滴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更需要我们思考的,不是如何诋毁平台,而是做到如何更好地规范市场。社会正是在法律的规范下变得和谐稳定,市场也一样,只有不断完善相应的制度规则,平台才能更有秩序的发展,用户才能更加安心的使用。
回顾整个事件,陈礼腾认为:滴滴出行在此次事件中表现出来的积极态度总体上还是可圈可点,对于存在的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可以不断促进行业的发展。但以生命的代价来促进行业的规范与发展,付出未免太过沉重。在过去,往往是出现问题再解决问题,希望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能做到防范于未然,事先有准备,这是管理的更高境界,也是一个不小的有挑战。共享经济,一场基于信任所产生的交易行为,其问题在此次不幸的事件中被暴露无遗。信任是共享经济的核心,共享单车、网约车、共享雨伞等业态尽管在资本的助推下看似繁荣,事实上并不美好,核心问题未得到解决是制约其发展的一大关键。
此外,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认为,这种安全保障义务的提高,也可以看到其担当社会责任的决心。滴滴回归主业,下线所谓社交功能,这种社交粘性具有非常大的安全隐患,也违背了滴滴改变出行方式的初心。将夜间订单取消,这是负责任,解决问题的态度,在如此庞大的信息及整改内容下,只有暂停相关时段,才能根本的保证不再发生相关恶性案件。人车一致,是安全保障的基础,通过刷脸等新技术手段,从而将人车一致在技术层面锁定。同时积极鼓励举报,也让日常监管成为常态,让每个用户加入其中,保障用户及行业的安全稳健。这种安全保障义务的提高,承诺具有更现实的法律意义,明确了平台主动担责,有利于用户在受到侵害时权益的切实保障,减少了用户维权的成本,对滴滴来说,也可以看到其担当社会责任的决心。
董毅智律师进而指出,回归初心,滴滴的整顿,让我们看到了曾经改变出行方式的滴滴,一个行业的挑战者。整顿的细节很多,充分考虑到了长时间以来客户与市场及监管的反馈的痛点。尤其是安全性成为了核心。期望这种整顿落实到实处,公平公开地向用户展示,并且这个互动和客户应该有更加通畅的管道。整顿结果,还要在更长的时间考验。
只有知道边界,懂得底线,共享平台才能在纷纷扰扰中发展,将客户利益与资本逐利的选项中选择合理的平衡。愿每一次的惨痛,让我们悔悟,愿每一个肺腑建议,能让共享经济,乐享每个人。对此, 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何轶智律师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滴滴主动整改,加强对车主进行背景筛查、建立关爱基金,主动降低安全风险、承担法律责任的这种做法还是值得认可的。之前滴滴打着“社交”的旗号对“顺风车”进行宣传,过度曝光乘客的信息,让不少“居心不良”的顺风车司机有机可乘,增加了乘客的安全风险。这次滴滴下线个性化标签、评价功能等措施实际是还原了“顺风车”真实的存在价值。
何轶智律师进而指出,不同于“专车司机”与打车平台之间存在的劳动或劳务关系,“顺风车”司机与打车平台之间建立的法律关系尚无定论,打车平台需要对“顺风车”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边界尚未可知。但是,打车平台作为企业,对车主身份的审查力度是否能够达到排除“高危人员”的程度还是值得思考的。此外,何轶智律师还建议,政府应当主动介入,配合打车平台对车主进行背景筛查,保障市民的安全。
问题二:如何看待滴滴提出的征集意见?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认为,这种征求意见的方式应长期坚持,形成良性的互动。录音是一个很好的手段,在出现争议时,尤其是双方无法取证时,形成有力的证据链,对公平、公正、公开地解决有完整的方案,需要平衡隐私与公平之间的关系,充分考虑用户的需求,这种征求意见的方式应长期坚持,形成良性的互动。
而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助理分析师贾路路表达了不同的看法,第一,每个行程全程录音录像,虽然此举目的在于保留证据,但其方式有侵犯个人空间自由的嫌疑。只要录音录像,在技术上就有泄露的风险,有泄露的风险就有担心泄露的恐惧,而恐惧个人言论及影像信息泄露本身就会限制人表达的自由和私人领域免受干涉的自由。
第二,限制特定对象成为顺风车主应当是谨慎的,不能矫枉过正,否则可能构成对某些群体的歧视。 为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滴滴平台可以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某些特定对象成为滴滴司机,但是这种限制应当谨慎的,不能滥用,否则可能构成对某些群体的歧视。比如,以侵犯著作权罪的刑满释放人员而言,其侵犯的对象是国家对著作权的保护制度,与公共安全没有关系,也与该类人员的道德品行没有直接的关系,如果限制此类人员成为网约车司机或者顺风车车主,从法理和逻辑上,都是是站不住脚的,贾路路进而补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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