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空姐搭滴滴順風車遇害 網約車平臺是否擔責存爭議?

「深度」空姐搭滴滴順風車遇害 網約車平臺是否擔責存爭議?

問題一:誰應該為空姐的死亡負責?

對此,電子商務研究中心法律權益部助理分析師賈路路認為,首先應由其直接加害人,也就是本案的中犯罪嫌疑人負責。但是,跟據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或者檢察院偵查階段死亡的,偵查機關應予撤銷案件,不在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仍有遺產,應當再其遺產範圍內對空姐家屬承擔賠償責任。另外,滴滴平臺作為提供信息服務的居間人,也要對空姐的死亡承擔一定的責任。

問題二:滴滴平臺應承擔什麼責任?

對此,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律師趙佔領認為,在法律上難以認定滴滴順風車平臺的責任,但是不代表企業沒有相應的社會責任。

這個涉案司機是滴滴順風車司機,根據交通部等部委頒佈的網約車管理辦法,順風車不屬於網約車的範疇,對車輛、司機都沒有準入門檻方面的的要求,順風車平臺也不像網約車平臺那樣需要承擔承運人的責任。順風車的業務本身帶有一定的公益性質,順風車平臺提供的是信息服務,法律上應該屬於為乘客及順風車司機提供居間合同服務。所以通常情況下,順風車平臺在法律上不對乘客乘坐順風車過程中遇到的人身傷害負責。但是如果順風車平臺沒有對順風車司機盡到身份審核的義務,則需要對此承擔責任。

就這個案件來講,雖然在法律上難以認定滴滴順風車平臺的責任,但是不代表企業沒有相應的社會責任。作為一家有著眾多用戶的平臺,滴滴應該在自身力所能及的範圍內採取相應的技術和管理措施,來降低類似事件發生的可能性,比如可以考慮採取與專車、快車司機類似的措施,要求提供無犯罪記錄證明等等。當然這些措施只能說是降低風險出現的幾率,要完全消除風險取決於很多因素。

對此,賈路路認為,滴滴平臺違反用戶協議的規定,應當承擔違約的責任

分析滴滴平臺應當對乘車人承擔什麼法律責任就要看滴滴平臺違法了何法律義務,包括來自法律強制性規定的義務和合同上的義務。

在法律上,由於目前施行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38條排除了順風車的適用,因此順風車的法律規制上,屬於法律空白。在合同上,滴滴平臺對滴滴乘客的合同義務來自於與乘客訂立的《順風車信息平臺用戶協議》,在協議中,滴滴平臺約定收取一定的收取信息服務費,根據權利與義務的對應原則,滴滴平臺應當為滴滴司機信息的真實性負責,本案中滴滴司機套用其父賬號的行為,滴滴沒有及時制止,存在過錯,應當負有一定的民事責任。

另外,滴滴多次接到乘客對犯罪嫌疑人的投訴並沒有盡責處理,對案件的發生存在一定的過失,沒有盡到對乘客的安全保障義務,從這個角度講,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問題三:滴滴平臺發佈懸賞公告是否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權利?

對此,趙佔領認為,公開司機的個人信息不代表一定侵犯其隱私權。

滴滴的懸賞公告沒有說因為什麼事情而公開懸賞尋找司機,沒有說司機是犯罪嫌疑人,所以不涉及名譽權的問題。公開司機的個人信息不代表一定侵犯其隱私權,首先,這個司機本身有重大犯罪嫌疑,甚至可能已被警方列為犯罪嫌疑人,公眾也有義務配合警方,提供相關線索;其次,滴滴是利用其影響力,通過懸賞方式,儘快收集線索,也起到協助警方儘快偵破案件的作用。但是公告的方式可能會給不明真相的公眾帶來一定風險,最好還是提示公眾發現線索後及時聯繫警方,注意安全,不宜直接自行跟蹤或搭話。滴滴昨天的公告沒有相關安全提示,今天做了修改,增加了相關的提示內容,應該也是考慮這個因素。

對此,賈路路認為,滴滴平臺是向大眾披露其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等敏感的個人信息就屬於對犯罪嫌疑人違約,也是對其隱私權的侵犯。

根據滴滴《隱私政策》規定,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行政機關、司法機構等有權機關要求,我們會向其提供您的相關信息。也就是說,當公安機關為了偵查犯罪的需要,向滴滴要求提供滴滴司機的個人信息時,滴滴平臺有向其披露的義務。但是,本案中,滴滴平臺是向大眾披露其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等敏感的個人信息就屬於對犯罪嫌疑人違約,也是對其隱私權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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