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以租代售,承租人應該注意哪些法律問題?

當前,有不少朋友十分嚮往農村的生活,但是法律規定,農村宅基地及宅地基上房屋,不得賣給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就是說,城裡人不得在農村買房。那麼城裡人除了去農家樂短期體驗農家生活,還有沒有別的辦法長期住在鄉下呢?答案當然是肯定的,那就是租房。

農村房屋以租代售,承租人應該注意哪些法律問題?

圖片來自網絡

租賃合同關係屬於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只要雙方達成合意,意思表示真實,且不違法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那就是有效的。法律只規定農村房屋不得買賣,但是沒有規定農村房屋不得出租,因此城裡人租用農村房屋是合法有效的。

不少朋友看到這裡,心裡肯定會想:如果將租房期限約定為100年,以租代售,那不就相當於購買了農村房屋嗎?但是我們不得不提醒您,《合同法》明確規定,房屋租賃合同的期限最長為20年,即便約定為50年、100年,超過20年的部分均是無效的。當然,如果在20年合同到期後,雙方仍想繼續出租,那是可以續簽合同的,續簽的合同最長也是20年。

農村房屋以租代售,承租人應該注意哪些法律問題?

圖片來自網絡

看到這裡又有朋友要問了:在簽訂最初的合同時,將續約合同一起簽了,那不就行了?其實這也是不行的。《合同法》規定,以合法手段掩飾非法目的的合同無效。在簽訂合同時一併簽訂續約合同,以簽訂長期合同的形式掩飾出售房屋的目的,是無效的,不受法律保護。

那麼,在前述情形下,在簽訂最初合同時,同時簽訂續約合同,只籤雙方名字,但是不註明日期,等第一個合同到期後再填寫日期不就行了?這個點子看似很聰明,但是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簽訂日期不屬於合同的必備條款,沒有填寫簽訂日期的合同仍然有效,生效日期為有證據證明的實際簽訂日期。如果對方在最初的合同到期後不想續約,因合同一般一式兩份,即便自己後來在合同上填寫了續約日期,對方也可以憑藉合同紙張的新舊程度、字跡筆跡等信息,主張續約合同的簽訂日期其實就是簽訂最初合同的日期,主張續約合同是無效合同。

農村房屋以租代售,承租人應該注意哪些法律問題?

圖片來自網絡

綜上所述,城裡人想租用農村房屋是可行的,但是“以租代售”是不合法的,租賃期限最長只有20年,到期後可以續簽合同,其他規避法律的行為均存在較大風險,大家需要謹慎考慮。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