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地升級,周邊企業關停是否應當補償?

依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汙染防治管理規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一般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增設准保護區。一級保護區內禁止向水域排放汙水,已經設置的排汙口必須拆除;二級保護區內原有的排汙口必須依法拆除或關閉;准保護區內對排汙量也有一定的要求。如果企業所在地被納入准保護區內或者原保護區升級導致企業關停或搬遷,企業能否取得相應補償呢?今天就讓我們聊聊這個問題。

水源地升級,周邊企業關停是否應當補償?

圖片來自網絡

領導人曾說,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良好的自然生態壞境對社會的發展具有及其重要的意義,但是環境保護不得以犧牲企業的合法利益為代價。結合各國多年來的經驗和教訓,我們發現環境保護和工業企業發展並不一定是對立關係,如何兩手都要抓,兩手都要硬,這是一個嚴肅的課題。

水源地升級,周邊企業關停是否應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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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環境保護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為了公共利益、為了環境保護,是可以要求相關企業關停或搬遷的,但是其程序必須合法,也必須給這些企業合理充分的安置補償。如果這些企業原本取得了相關環評資格(甚至即便沒有取得相關資格,但當時對周邊環境影響不大),僅僅因為對環境保護要求的提高而強制要求這些企業無償關停搬遷,這難免有“飛鳥盡,良弓藏”的嫌疑,畢竟在這些企業存續期間,對當地經濟建設作出了卓越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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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在此提醒大家,因水源保護區升級或者因其他環保方面的原因,需要關停或搬遷周邊企業,必須給予這些企業充分的補償,這於法於理都是有依據的。如果相關部門以環保為藉口進行企業拆遷項目,請大家一定要警惕,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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