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咸阳:征收方不得与非产权人签订补偿协议

近日,我律师团代理的一件产权争议房屋征收案件喜获胜诉。我们的当事人刘女士在咸阳市某棚户区有一套房屋,当地征拆办为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与刘女士的父亲刘大爷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刘女士对征拆办的做法十分不满。刘女士经多方打听,联系到了北京专业征地拆迁律师李文谦和孟文静律师为其维权。

陕西咸阳:征收方不得与非产权人签订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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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谈案过程中我们发现,虽然该房屋为刘女士所有,可是这套房屋所在的庄基地使用权却在刘女士的父亲刘大爷名下。原来,早年间刘大爷和刘女士签订了一份《资产协议书》,协议约定刘女士在刘大爷的名下的庄基地上出资盖房,房屋产权归刘女士,如遇拆迁,房屋的补偿费归刘女士,拆迁事宜由刘女士全权处理。而后双方补充协议约定,刘大爷对刘女士出资盖的房有居住权,但无买卖转让权。

陕西咸阳:征收方不得与非产权人签订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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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征拆办与庄基地使用权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无不妥,但刘女士在看到土地征收公告后,第一时间向征拆办出示了告知书和相关材料,证明其才是涉案房屋的真正所有权人。可是征拆办未认真审查,直接与刘大爷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

陕西咸阳:征收方不得与非产权人签订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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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谦和孟文静律师认为,虽然刘大爷为庄基地的使用权人,且在涉案房屋中实际居住,但这并不意味着刘大爷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刘女士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以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明确不同意刘大爷签订补偿协议,但当地征拆办未认真审查,擅自将非产权人确定为被征收人,与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损害了实际产权人刘女士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支持了刘女士的诉求,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决确认原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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